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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建設這十年:全面系統規範政務處分工作
http://www.CRNTT.com   2022-09-07 12:38:40


  中評社北京9月7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國家之權乃是“神器”,是個神聖的東西。公權力姓公,也必須為公。只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創新,是黨管幹部原則在國家監督領域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法規制度不斷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首次規定“政務處分”這個法律概念,對政務處分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落實黨中央要求,在監察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對政務處分工作有關程序進一步細化……制度的籠子越扎越密,對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不斷提高政務處分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具體化、制度化

  在我國,黨管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原則。作為執政黨,我們黨不僅管幹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必須對幹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是黨管幹部原則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九大對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作出重要部署,明確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通過立法健全完善政務處分制度,是強化對公職人員監督的需要。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監察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創設政務處分制度,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填補了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空白。

  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深入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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