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3日電/網評:港英“救命索”救不了黎智英
來源:大公報 作者:方靖之(資深評論員)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幹犯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8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檢取其兩部手機。黎智英其後入禀指,其手機內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阻止警方查閱,高等法院遂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及後控方及黎智英一方就搜查其手機內的“新聞材料”展開多番拉鋸,日前國安法指定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頒下判詞表示,香港國安法賦予警方額外權力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調查取證,條文中的“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一旦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和本地法例有不一致之處,應優先采納國安法的條文,又強調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遂駁回黎智英覆核。
判決後黎智英表示會繼續上訴,企圖大打拖字訣,但法庭的判決其實已經很清楚,國安法在法律上具有凌駕地位,其《實施細則》有權要求相關人士交出“指明證據”,當事人必須遵守,並不能引用其他法律阻撓,黎智英千方百計阻止查閱其手機資料,不過暴露其心中有鬼,如果只是“新聞材料”,為什麼怕交出來?
黎智英表面上是傳媒老板,多年來卻從事各種政治行動,與外國勢力關係千絲萬縷,在香港社會翻雲覆雨,甚至豢養反中亂港政客,指令對方參與各種政治鬥爭。黎智英之所以在香港政壇肆無忌憚,憑借的就是其傳媒老板身份,動輒祭出所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令執法部門投鼠忌器,以掩護其政治操作。但今時不同往日,黎智英圖以新聞自由逃避刑責已經全部破產,等待他的只會是法律的制裁。
圖借新聞自由挑戰國安法
這次案件的主要有幾個爭論點:一是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提及的“指明證據”,是否包括“新聞材料”。二是《釋義及通則條例》在法律上保護新聞材料,這樣警方是要遵守《釋義及通則條例》,先向高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申請才可取用新聞材料,還是可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直接向當事人索取。三是警方要求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是否違背了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很顯然,黎智英一方企圖以新聞自由的大旗,阻撓國安法執行,表面上爭拗的是警方可否直接取用有關資料,實際卻是對國安法的挑戰,企圖削弱、打擊國安法的執法,所以黎智英才不惜花費重金不斷覆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