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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經濟發展中更好增進數字勞動者福祉
http://www.CRNTT.com   2022-08-28 08:49:14


  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近年來,智能技術持續而深刻地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催生新型經濟模式和勞動形態,成為驅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在數據驅動、人機協同、跨界融合、共創分享的智能經濟形態中,技術、數據等要素價值進一步凸顯,各類數字平台成為新的勞動場域。隨著勞動空間擴大化、勞動時間碎片化、勞動工具數字化,如何保障數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亟須引起重視。應在促進智能經濟發展的同時保障數字勞動者合法權益,鼓勵勞資雙方平等對話,推進實現和諧共生的數字勞動關係,推動構建健康有序的勞動市場環境。

  學習時報發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周輝、中國社科院大學博士研究生張心宇文章表示,在全球經濟曲折復甦的大環境下,智能經濟發展帶動人工智能技術革新與激發數據要素潛力,推動社會數字化轉型,提供更多創業機會,製造更多就業崗位。勞動的數字化也進一步提高工作的靈活性,助力勞動創新發明,推動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智能經濟是新的生產力發展方向,數字勞動環境、發展水平、隊伍建設關係國家整體競爭力。立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應以智能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為重要引領、以數字勞動健康有序為關鍵支撐,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文章分析,釐清數字勞動內涵是發展智能經濟、保障數字勞動健康有序的必要前提。目前,作為一種新型的勞動形態,數字勞動可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受雇於數字平台企業的勞動者,如各互聯網企業中的程序員,為互聯網企業提供軟件程序編寫、智能系統搭建、商業應用開發維護等技術性勞動和服務;第二,借助數字平台生態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如出行、外賣配送等平台的靈活就業人員,他們以平台企業為“中介”,以“零工”形式進行勞動活動,形成“扁平化”的平台型就業新模式;第三,借助數字平台進行內容生產創作表演的勞動者,如網絡直播平台上的主播、音視頻內容的上傳者,他們是當前互聯網內容主要的生產者和供應者。此外,還有一種新型的異化勞動形態,如互聯網平台上的用戶,其通過自身的時間、注意力和數據等要素參與數字生產,用戶的每一次點擊、瀏覽、轉發、評論和授權等線上行為都成為互聯網企業的數據資產,並成為互聯網平台內容營銷的重要組成部分。廣大用戶的意見表達、內容加工、社交互動等線上行為在智能經濟環境下成為產生價值的勞動活動。用戶既是智能經濟的消費者,也是免費的“勞動者”。

  文章指出,隨著智能技術的革新和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以市場驅動、技術發展為主導的智能經濟發展也給數字勞動帶來新的風險和挑戰。第一,智能經濟帶來了技術升級,許多企業著手實施“機器換人”計劃,一些工作內容單一或者高風險崗位所需人力被機器取代,削減了人力雇傭需求,衝擊勞動力市場,帶來了新一波的就業焦慮。第二,互聯網企業可以通過智能算法技術實現工作分配、報酬支付、工作監控、獎勵懲罰的自動化,在極大提升企業管理效能的同時,以更隱蔽、碎片化的形式支配平台上的勞動者,要求勞動者需要嚴格符合智能系統的要求,從而造成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第三,智能技術在市場運行機制的驅動下,成為企業用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工具。企業以“移動辦公”延長勞動時間、以算法考評辦法增加勞動強度、以智能考勤管理工具對員工進行全面監控,存在壓低人力資源價值、製造勞資矛盾的風險。第四,隨著新媒介技術的變遷,互聯網用戶無償、自願的網絡行為所提供的“免費勞動”成為支持智能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數字經濟的生產與消費之間界限日趨模糊,很多用戶的消費數據、社交數據成為智能經濟的新生產要素,卻未獲得合理價值補償。

  文章認為,發展智能經濟應當助力實現有序健康的數字勞動市場環境,促進數字勞動提質增效,更好增進數字勞動者福祉,從而保障數字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第一,智能經濟發展應保障創造新的崗位和更好捕獲市場需求,充分發揮智能經濟“蓄水池”作用,不斷拓展創新創業空間,以數字創新帶動就業崗位增加,進一步做好穩就業保就業工作,促進疫情形勢下的有效就業,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第二,互聯網企業應堅持算法向善,通過優化算法規則,更好配置勞動力資源,調整勞動強度、勞動環境,科學設定績效考核制度、派單機制,科學確定訂單飽和度,避免設置誘導勞動者進行超額勞動的報酬支付規則,兼顧互聯網企業的經濟效率與勞動者保護,均衡各方訴求並維護各方合理利益,實現企業利潤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第三,智能經濟發展應牢牢把握推動共同富裕這一基本方向,建立健全與數字勞動者勞動價值和貢獻相適應的收入分配機制,保障數字勞動者公平報酬和合理收入,縮小貧富差距。對於參與互聯網企業數據要素“生產”的廣大用戶群體,在建立健全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的同時,依據數據要素貢獻大小確定報酬和補償,實現用戶積極參與數據要素流動和分享數據增值收益的正向激勵。

  文章提出,.通過綜合治理,切實維護數字勞動者合法權益,增強數字勞動者在智能經濟時代的獲得感、幸福感。第一,加快相關法律規則完善細化,合理規範數字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勞動關係,創新符合智能經濟特點的社會保障政策,為數字勞動者提供靈活、安全、規範、有保障的就業環境。第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工會的職能優勢,積極探索勞動權益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建立維護數字勞動者權益保障新機制,為弱勢地位勞動者提供更傾斜的、更有針對性的保護。充分利用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賦能工會組織,及時監測、預警、研判、調處、化解勞動關係風險,更好感知、回應和反饋不同類型數字勞動者權益訴求。第三,建立健全大型平台社會責任合規激勵機制,引導和指導其積極履行用工責任和社會責任,完善集體協商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過集體協商、民主管理,實現數字勞動者與平台企業共榮共富。第四,完善智能經濟職業教育培訓體系,提升數字勞動者技能和素養,不斷適應智能經濟發展背景下勞動市場結構新變化和崗位新需求,讓廣大數字勞動者更好享受新時代發展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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