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9日電/据文汇报报道,在“十四五”規劃的藍圖下,國家推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試,給予包括香港大律師在內的港澳法律從業者在大灣區九市執業的機會。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日(9日)發表聲明,強調香港大律師公會(公會)一貫支持香港大律師參與大灣區法律業務,期望各位大律師以專業知識和高素質的法律服務,為大灣區和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
近期香港大律師公會修訂大律師行為守則(《行為守則》),但有意見認為有關修訂或會窒礙業界在大灣區執業。為此,杜淦堃解釋,此說實屬過慮。
杜淦堃表示,公會的有關修訂是希望為大灣區的法律服務使用者及香港的大律師帶來雙贏,不但絕對不會阻礙大律師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大灣區)執業,反而更能維持大律師的獨立性及專業形象,令他們無論在大灣區或本港,都可以為市民提供優質的法律業務。
《行為守則》第14.3條訂明,香港大律師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大灣區)提供法律業務,首要受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規則所規管。換言之,大律師只要通過上述相關執業試,然後在大灣區提供法律業務,會受當地法律規管。杜淦堃指出,這種由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外來法律從業員的規管,公會十分尊重,新修訂的《行為守則》亦沒有觸及。
杜淦堃表示,部分香港大律師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大灣區)享有執業資格,他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執業時有可能需要加入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公會為了促進香港的大律師有機會在當地以不同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務,同時又能保持大律師的專業獨立性,因此在《行為守則》第13章,准許香港大律師在處理非本港法律業務時,與第三方建立合夥、僱傭或其他類似的商業關係和分享獲得的費用,但前提是公會必須確保香港大律師在此等安排下不會影響本人同時在香港執業時,保持專業的獨立性。
為了達致雙贏的局面,《行為守則》第13.1 (h) 條要求大律師若果因為其非本港法律業務(包括在大灣區的業務)需要與任何香港認可的律師、香港註冊外地律師等建立或維持合夥、僱傭或其他類似的商業關係,必須先向公會作出申請。
杜淦堃指出,是次修訂,範圍只集中於當大律師在其非香港業務的安排,例如在大灣區,會否牽涉跟香港認可的律師、香港註冊外地律師等存在法律費用分享的情況。因為該安排跟“個體戶”身份執業的收費模式或性質並不相同。此類的法律費用分享安排,可能衍生利益衝突,影響大律師在香港執業時保持獨立性。此外,該安排和大律師在大灣區執業的相關規則一致。《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第29條明確規定,香港大律師作為大灣區律師承辦業務時,不得違反香港律師行業有關利益衝突的相關規定。
杜淦堃重申公會對大灣區發展的支持。他表示,香港大律師在大灣區執業是一個全新的安排,公會會密切留意情況並會與業界及持分者保持緊密溝通,適時檢討上述安排,期望便利香港大律師以其專業和高素質的法律服務,為大灣區和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