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互聯網平台主播:我們是聊天的主播,隨便在一個音樂軟件上,找那種免費的音樂,通過藍牙,不是有聲卡嗎,再傳到直播間裡邊,一般就是這樣用音樂的。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延虎:主播們在直播間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或者直接演唱其音樂作品的,這種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而屬於侵權行為。還有的主播,他甚至設置了直播回放功能,使得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這個時間和地點回看這個視頻,獲取了這個作品,這種行為它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所以,我們即使作為會員付費下載了某首音樂作品,我們的使用也是有邊界的,不能將它任意擴展到商業用途的範圍,否則可能涉嫌侵權。
而對於直播間音樂版權收費問題,受訪的網絡主播也說出了自己的困惑。
某互聯網平台主播:這個還要收費嗎?那要是收費的話,後期我們有可能很多人就不用音樂了。我覺得平台應該承擔版權費用,因為本來這個收益,平台不就已經扣去一半了嗎。比如說別人刷了禮物,首先是平台先扣一部分。
記者:你的觀點是平台需要為你們負擔一些,甚至是全部負擔這個版權的費用是嗎?
某互聯網平台主播:我個人感覺應該是這樣。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姚歡慶:網絡平台跟集體管理機構簽了這個付酬的協定以後,音樂庫等於對主播來說是開放了,主播也可以低成本獲得這樣的音樂資源。如果能夠達成這樣一個協同,那可能對整個網絡生態的發展其實是有一定好處的。
健全網絡音像版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