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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暴動案 兩藏索帶被告改控更重控罪
http://www.CRNTT.com   2022-07-22 17:38:59


  中評社香港7月22日電/據文匯網報導,特區終審法院上周就一宗管有索帶的上訴案,裁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不涵蓋索帶後,律政司昨日首次在同類案件中修訂有關的控罪。在其中一宗2019年理大暴動案開審前,律政司改控其中兩名涉管有索帶的被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新控罪一經公訴定罪,刑罰更重。

  早前,一名管有48條索帶的地產經紀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後向特區終院上訴,終院當時裁定該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故該控罪不涵蓋索帶,判該地產經紀上訴得直。

  昨日開審的案件共有11名被告,依次為案發時18歲的學生陳建熹、22歲分析員陳子健、25歲教師鄭浩麟、23的無業人士鄭偉傑、24歲售貨員張浩然、23歲電腦技術員張元山、41歲文員周明摯、23歲學生方淦輝、21歲汽車技工馮天程、34歲司機何焯銘及22歲學生何仲玹。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鄭浩麟及馮天程因攜有1包及3包索帶,原各被加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前日,律政司在案件開審前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二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告被告鄭浩麟及馮天程。

  根據法例,“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一經循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而原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或判監2年。

  控方昨日在開案陳詞時表示,大批暴徒於2019年11月11日開始非法佔據香港理工大學,而理大一帶亦發生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本案於同月18日發生前,警方設下防線阻止其他暴徒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範圍,但仍有大批暴徒非法聚集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旺角一帶,並導致彌敦道一帶交通嚴重受阻。

  警展開圍捕時將11被告截獲

  當晚9時,警方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但遭受暴徒投擲汽油彈等物品攻擊。警方多次警告無效,發射催淚煙驅散,但暴徒仍持續集結。晚上近11時半,警方到達案發位置展開圍捕行動。當時,有暴徒在碧街向彌敦道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成功截獲213人,包括本案11名被告。

  控方指出,儘管該11名被告未被拍攝到作出哪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基於案發時的社會環境,以及被告有充足機會離開暴動現場,加上被告的裝束、裝備等因素,已足以證明他們以鼓動形式參與是次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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