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新增價格項目著力支持基於臨床價值的醫療技術創新。對優化重大疾病診療方案或填補診療空白的重大創新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對以新設備新耗材成本為主、價格預期較高的價格項目,做好創新性、經濟性評價。審慎對待資本要素驅動、單純謀求投資回報及地方保護特徵的立項訴求,避免按特定設備、耗材、發明人、技術流派等要素設立具有排他性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對區域醫療中心從輸出醫院重點引進的醫療服務,原則上按本地現有價格項目對接,本地無相應價格項目的,簡化價格項目申報流程。
《通知》明確,要以行業主管部門准許應用並明確技術規範的醫療服務作為受理審核新增價格項目的具體範圍。其中,技術規範所列醫療服務,現有價格項目可以兼容的,執行現有價格。屬於同一醫療服務的不同操作步驟、技術細節、崗位分工的,轉化為價格項目時,原則上合併處理,避免過度拆分。屬於同一醫療服務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應用,資源消耗差異較大的,作為現有價格項目的加收或減收項。
《通知》要求,對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深度關聯的項目,要準確分析集中採購產生的具體影響,分類施策、科學協同。其中,耗材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虛高價格經集中採購擠出水分後,相關定價偏低的項目優先納入價格動態調整範圍,必要時可實施專項調整;耗材合併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中、不單獨收費的,根據集中採購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適當降低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向群眾釋放改革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