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報導,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並以投資為幌子收受巨額賄賂的典型案例。本案問題線索是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發現的,如何做好初核工作?如何圍繞所涉罪名固定證據?韓民以親友名義將資金借貸給相關公司並獲取回報,是正常民間借貸還是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陳某謀利後,韓民真實出資500萬元投入陳某參股公司並每年收取固定“分紅款”,是否構成受賄?其約定收取但未實際取得的100萬元“分紅款”如何認定?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韓民,男,1964年1月生,中共黨員。曾擔任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局長,江陰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江陰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
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2011至2021年間,韓民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向轄區企業主、公安民警家屬等人的無息借款及其違紀違法所得等累計1110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以親友名義借貸給其下屬民警親屬的公司,並從中獲取大額回報共計692.69萬元。
受賄罪。2012至2020年間,韓民利用其擔任江陰市公安局局長、江陰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等人在案件調查處理、企業經營、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折合共計873萬餘元(其中100萬元未遂)。
其中,2013年12月,陳某與韓民商定,由韓民以其妻弟名義向陳某參股的某小額貸款公司“投資”500萬元,陳某以每年向韓民支付不低於“投資款”20%“分紅款”的方式給予韓民“投資收益”。2015年4月、2016年4月、2017年5月,韓民先後3次收受陳某以2014至2016年度“分紅款”名義所送的100萬元,共計300萬元,2017年度“分紅款”100萬元因甲公司破產重組等客觀原因未支付。2018年6月,陳某將500萬元歸還給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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