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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數字貿易活力與韌性
http://www.CRNTT.com   2022-05-30 09:07:49


  中評社北京5月30日電/近年來,信息技術蓬勃發展,數字貿易已成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因素。2019年11月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加快數字貿易發展。“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提升貿易數字化水平。本期邀請專家圍繞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主持人

  經濟日報社理論部主任、研究員 徐向梅

  給世界經濟帶來深刻變革

  主持人:與傳統貿易相比,數字貿易有哪些特點?全球數字貿易發展狀況及趨勢如何?

  張琦(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部長):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快推進,數字經濟廣泛滲透、數字化轉型蓬勃展開,數字貿易應運而生,對貿易模式、對象、結構、格局產生深遠影響,推動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和創新鏈深刻變革,成為國際貿易與經濟增長的新引擎以及新一輪經濟全球化——“數字全球化”的重要驅動力量。

  數字貿易由信息通信技術賦能,以數據流動為關鍵牽引,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以數字平台為信息樞紐和有力支撐,是國際貿易創新發展的一次巨大飛躍,是貿易模式的一種革命性變化。作為新的國際貿易形態,數字貿易內涵不斷豐富,雖然各方對其定義表述尚不統一,但對其本質內涵的認識趨於一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世界貿易組織(TO)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將其定義為通過數字訂購和數字交付開展的貿易,通常認為包括跨境電子商務、數字服務貿易、商業存在等方式。

  與傳統貿易相比,數字貿易特征突出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貿易方式的數字化,二是貿易對象的數字化。貿易方式的數字化,是指面向貿易全流程、全產業鏈的數字化轉型,是數字技術在貨物與服務貿易領域的廣泛應用,由此催生出跨境電商、智慧物流、線上展會等新業態。同時,通過在線交付促進各類服務貿易,特別是文化、教育、研發、咨詢等實現跨境服務提供。

  貿易對象的數字化,是指以數據形式存在的要素和服務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重要交易對象,大體分為三類:信息通信技術(ICT)服務貿易,包括電信服務、信息服務、軟件復制和分發的許可證等;ICT賦能的服務貿易,包括數字金融、數字教育、數字醫療、工業互聯網等;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要素跨境流動。

  近年來,數字貿易規模快速擴大、重要性持續提升,為產業變革與企業全球化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巨大機遇和全新挑戰,給世界經濟帶來深刻變革。

  一是為貿易發展和經濟增長注入新動能。數字貿易催生了新業態新模式,創新了服務提供方式,極大拓展了貿易的廣度和深度,助力各環節增效提質,為貿易結構調整和新型服務發展帶來新機遇,2020年全球數字服務貿易規模達3.13萬億美元。

  二是拓展了全球服務貿易的發展空間。近年來,全球數字服務貿易穩步增長,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更凸顯了數字貿易的發展韌性和巨大潛力。2020年全球服務貿易受到嚴重衝擊,同比下降20.0%,而疫情防控對通過數字手段交付的服務貿易影響有限,加速金融、保險、教育、醫療等傳統服務貿易數字化轉型,在線辦公、雲計算等新興數字服務產業獲得難得的發展機遇。2020年全球數字貿易在服務貿易中的占比從2011年的48.1%提升至62.8%,2020年一年就提高了11.6個百分點,在全球服務貿易中的主導地位逐步顯現。

  三是增長的關鍵動能是貿易對象的數字化。從細分領域看,過去十年,ICT服務貿易發展最快,在數字服務貿易中所占比重最大且在持續提升。

  四是數字貿易集中度高且集中度持續提升。數字經濟、平台經濟的規模效應顯著,發達國家優勢較為突出、市場占有率較高,全球服務貿易規模排名前十的國家中,發達國家占據8席,發展中國家僅有中國、印度。

  五是商業存在模式仍是數字服務貿易的最主要模式,2020年商業存在模式在數字服務貿易中占比高達66.1%。發達國家憑借其較強的產業競爭力、海外投資與國際化經營的豐富經驗,商業存在模式所占比重更高。

  六是推動全球價值鏈發生深刻變革。數字貿易降低了全球價值鏈中通信、物流、匹配等成本,推動國際分工更加專業化、價值鏈不斷延伸。數字服務要素在投入和產出中的比重不斷增長,成為價值鏈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影響因素。數字基礎設施聯通,跨境數據自由有序流動、集成開發利用,將促進產業加速變革並創造出巨大增值空間。

  數字經濟時代已然到來,數字貿易展現出較強的活力與韌性,成為經濟全球化的穩定器和新引擎。為搶抓新機遇,近年來主要經濟體普遍將數字貿易發展作為國家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對外經貿合作和國際規則制定的重點,力求構建良好的制度環境。未來,國際競爭將更趨激烈,推動數字貿易開放發展與合作的意義更為重大。

  提升數字貿易發展質量和水平

  主持人:當前,我國數字貿易發展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進一步提升數字貿易發展水平?

  李鋼(中國國際貿易學會副會長):我國數字經濟規模位居世界前列,數字貿易呈現穩步上升發展態勢,但當前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有待完善。目前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如火如荼,但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與美國相比仍顯滯後,通信基礎設施供給能力不足,城市和鄉鎮之間、東部和西部之間發展存在不平衡現象。即使是在城市,移動互聯網速度、穩定性及信號覆蓋程度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較低。

  二是數字貿易發展存在結構性失衡。近年來,我國數字貿易發展取得突出成績,但仍存在一定的結構性失衡問題。我國數字貿易的主要模式是依托互聯網平台的跨境電子商務。伴隨阿里、京東等國內互聯網企業的迅速成長,我國跨境電商在全球範圍內占據較高市場份額。然而,在數字音樂、數字文學等數字化產品及雲計算、軟件服務等數字服務貿易領域的發展仍較為落後。

  三是在數字貿易國際治理中話語權較弱。目前,全球尚未形成被世界各國廣泛認可的多邊數字貿易規則。美國數字經濟起步較早,對於數字貿易的詮釋以及本國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領先於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我國雖然積極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交電子商務議案,並且努力推動多邊數字貿易規則協商和討論,但由於國內數字貿易法律法規制定相對於實踐仍顯滯後,同時在將國內標準上升為國際規則方面經驗不足,導致我國在數字貿易國際治理中話語權較弱的局面。

  為進一步提升我國數字貿易發展水平,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傳統產業數字化轉型。加大力度調整國內大數據、雲計算等數字基礎產業布局,推動5G、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應用與發展。促進農村互聯網使用與普及,提升農村寬帶的覆蓋率和速度,彌合農村與城市之間的數字鴻溝。另外,我國第一、二產業數字化程度相對較低,應加強政策優惠力度,鼓勵數字科技創新,探索傳統行業數字化改革的新方法、新模式,降低傳統行業信息化投入成本和風險,提升傳統行業數字化水平,釋放我國數字貿易潛能。

  第二,加快完善國內數字貿易法律制度,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細則落地。目前我國數字貿易立法明顯落後於實踐,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數字市場秩序等領域的法律體系還不成熟。我國應借鑒歐美國家的先進治理經驗,加快完善國內數字貿易法律制度框架,並由此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利益的數字貿易規則模板。另外,我國的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原則性條法較多,實踐性條法較少。針對通關、商檢、消費者權益、知識產權保護等,應加快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細則的制定與實施,讓數字貿易法律能夠更好指導數字貿易實踐。在依法推進數字貿易發展的同時,更加注重數字貿易安全。

  第三,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數字貿易合作。一方面,我國應積極與沿線國家開展雙邊數字貿易規則洽談,建立相關糾紛解決機制和數字貿易合作機制,率先將數字貿易規則在沿線國家推開。另一方面,大部分沿線國家數字基礎設施仍較為落後,與我國存在數字鴻溝。應堅持發展導向,利用我國豐富的數字經濟發展經驗,幫助沿線國家改進和完善大數據、雲計算、金融支付等數字基礎設施。同時,大力發展“絲路電商”,以國內重要城市為節點輻射沿線國家和地區,釋放沿線國家數字貿易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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