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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安法”增經濟間諜罪最重關12年罰1億
http://www.CRNTT.com   2022-05-20 14:26:55


 
  這次修法新增罰則,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明定,如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規範,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鑒於現行“國防”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實務,雖然採購契約已明定限制大陸地區產製,但仍發生廠商以大陸地區產製贗品交貨,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這次修法規範,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廠商,履約時不得交付或提供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

  違反前條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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