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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黎智英有強大的外國後盾,不代表他可以視法律如無物。 |
中評社香港4月16日電/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文章:黎智英案的所謂“申訴”乃對聯合國的公開侮辱,以下為其內容。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之倫敦“國際律師團隊”於4月8日向聯合國提出所謂的“緊急申訴”,聲稱黎的言論、集會以及和平示威權利遭到侵害,要求調查他遭到“法律騷擾和囚禁”的事件。
黎智英因四次參與非法集結而被判入獄13個月,並涉嫌幹犯勾結境外勢力罪和煽動罪候審。其律師團的主力大律師拉赫﹙Caoilfhioon Gallagher﹚卻宣稱:針對黎智英的“連串控罪是莫須有的”、“香港和中國當局以法律為武器打壓他”。正常人都看得出黎智英的律師團是無視事實、企圖擺佈聯合國。
細看之下就會發現,該律師行﹙Doughty Street Chambers﹚的其中一位執業律師正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夏博義。夏博義在任期間曾批評《港區國安法》和誣衊香港警察“濫用暴力”,早已聲名狼藉,後來在接受國安處問話後迅速逃離香港。據報夏博義參與安排該律師行的英國反華領軍人物海蓮娜﹙Baroness Helena Kennedy﹚代表黎智英處理繼後的法律程序。
聯合國將如何處理這宗“緊急申訴”尚不得而知,但願它能看穿這只不過是企圖抹黑香港司法制度的政治操作。拉赫沒有透露誰會為黎智英支付律師費,但相信台灣的《蘋果日報》、英國的“香港監察”、美國的“香港民主委員會”等組織會樂意承擔。然而,這些境外勢力終歸會明白他們只是在白費心機,因為香港的法院獨立運作,不會受制於任何政治壓力。
這宗所謂的“緊急申訴”缺乏實質理據,純粹是煽情的陳腔濫調。黎智英早已就某幾項非法集結罪認罪,因此拉赫完全沒有理據對控罪提出質疑。然而,拉赫卻指控香港當局以“法律手段騷擾”黎智英,公然誣衊香港司法機構。拉赫顯然沒有告知聯合國,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早前毫不含糊地對香港司法機構予以肯定,指出“香港法庭繼續致力維護法治,享譽國際”。
聯合國應該了解,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終審法院早已確認把非法集結定為刑事罪行乃合法合憲的。拉赫試圖用煽情的手段為黎智英的非法集會罪叫冤,但身為大律師的她應該知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列明當局可以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等合理理據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黎智英是因為無視這些限制而違法入獄的。
黎智英有強大的外國後盾,不代表他可以視法律如無物。若果他恃著自己有外國政要撐腰而妄為,那是大錯特錯。在香港,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即使財雄勢大,有外國勢力撐腰,也不能逍遙法外。
然而,黎智英仍然依法享有被捕人的法律權益,包括無罪推定和聘請代表律師的權利,亦可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列明的公平審訊。《港區國安法》也體現了這些權利,其第四條款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此外,黎智英受審時,法官只會在排除所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作出定罪判決。
拉赫的律師團隊故意向聯合國隱瞞以上重要資訊,耐人尋味。由於她的律師行經常處理人權個案,團隊在介入黎智英一案前應該深入了解《港區國安法》,並盡職讓聯合國全面了解國安疑犯所享有的人權保障。
拉赫的律師團隊信口開河誣衊香港的人權和自由“迅速消失”,刻意隱瞞案情,突顯其“緊急申訴”的粗鄙政治操作本質。
黎智英案的“緊急申訴”乃對聯合國的公然侮辱,注定以失敗告終,這種粗鄙的政治操作休想撼動司法正義,也別妄想能令香港蒙羞或煽動某些勢力來圍攻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