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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幾點初步構想與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2-04-07 00:13:18


 
  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在台實施具體政治架構

  首先,牢牢掌握中央對台全面管治權,需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中央政府與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係屬中央與地方關係。

  台灣與祖國的統一涉及中國國家主權完整,屬重要憲法情況的變化,中央應考量修憲或重新制定憲法。在中國政治發展歷程中,一國兩制的國策雖為處理台灣問題出發,卻在實踐上先行適用於香港、澳門回歸,現行憲法雖預設特別行政區空間予以台灣地區,但考量台灣經濟體量、人口、國際地位、兩岸統一的歷史意義都比香港、澳門更形重大,有重新檢討憲法內容是否能完整規範台灣地區的必要。在此檢討過程以及可能的修憲與重新制定憲法,借鑑香港、澳門基本法研擬歷程及經驗,應儘可能遴選台灣地區代表性人物、意見領袖與法政專才,加入中國憲法變動的討論。

  其次,在統一前及統一後,均可在中央層級開放主張統一的愛國台灣同胞參與政治協商,擔任一定政治職務,統一之前即可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吸收台灣重要人士參與,協商統一大計及統一後台灣治理方案。台灣同胞同樣作為中國公民,因台灣問題懸而未決,島內居民長期無法參與祖國大陸政治生活,面對台灣地區長期與祖國大陸政治隔絕的悲情心理,以及台灣同胞期盼“出頭天”的政治參與熱情,中央機構或各省市機構可開放台灣同胞擔任相應政務職務,參與國家治理。中國共產黨應開放台灣同胞自願申請加入組織,台灣同胞作為中國人,有權加入中國的執政黨,有利提升台胞對祖國向心力和忠誠度,並在統一後成為台灣治理的基礎政治力量,有利台灣統一後長治久安。在兩岸統一前後一定時期的特殊狀況下應思考如何教育、訓練及提拔台灣同胞擔任治台幹部,應儘早在台進行政權建設,儘可能培養更多更精幹的愛國愛台的治台團隊。各民主黨派參政黨也應開放台灣同胞入黨,尤其台盟應轉型為以島內台灣同胞為主的參政黨派。在公職、黨職的加入與紀律方面,研擬特殊條例規定,因應統一前後台灣發生的政治變動。

  第三,台灣同胞得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香港、澳門免除兵役負擔,台灣地區戰略地位特殊,吸收台灣同胞加入解放軍,有利台灣統一後的防衛。開放相關條件,歡迎台灣同胞自願參與解放軍,與大陸居民一樣,台胞有資格一同報名參與徵兵測驗,落實同等待遇。

  第四,統一前制定台灣基本法,統一後治理台灣有法可依,治理台灣必須要依照中國憲法及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參考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制定經驗教訓,台灣基本法條宜有台灣特色,條文宜細宜清晰,法律宜執行。比照香港、澳門實施經驗,在台灣基本法草擬過程中,吸收台灣同胞加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儘可能納入台灣各界意見,起草委員會成員由中央遴選及台灣社會各界協商產生。

  第五,台灣人民權利應儘可能保障。在財產部分,關係台灣同胞重要民生議題,建議在統一前儘早確立,尤其是新台幣與土地所有制度。台灣人民因歷史原因,在日本殖民與國民黨統治期遭遇多次經濟壓榨,故對統一懷有經濟上的疑慮,在於其特別珍視辛苦所得的新台幣票面價值,尤為擔心是否因兩岸統一而失去。其與人民幣或統一後台灣新發行貨幣之間匯率計算,塑能儘早確定並對台宣傳,不僅在統一前能瓦解台灣社會抵觸統一心理,在統一後更能穩定台灣民心。土地所有制度的規劃與對台宣傳亦然,建議仍實施土地私有制,確保台灣同胞身家安穩。當前台灣地區社會保險岌岌可危,多項社會保險皆因人口變化、經濟衰退與台灣當局運用失當,有破產危機,建議中央正視該議題,統一後,給予農民、勞工等群體的社會保險儘可能維持退休基本狀態,軍方、公務員、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等則不必照價支持。尤其重要者,中央得強調新台幣匯率轉換、土地私有權以及社會保險皆屬於統一方案的國家優惠政策,對台獨分子不適用之,以此宣傳瓦解“拒統”勢力對抗心態,在統一後實施顯現國家法律權威,嚴肅懲戒數典忘祖、分裂國家與背叛祖國的台獨分子。

  在民主及個人權利部分,在不抵觸國家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維持現狀。台灣地區實施1946年南京《中華民國憲法》,雖經七次“修憲”仍保留大量人權保障清單條款,通過民選議員質問官員、媒體輿論監督、言論自由批判與法院審判等方式保障,統一後台灣地區人權範圍除抵觸國家安全外,最大限度保留台灣同胞個人權利不變,對於台灣同胞長期習慣的政治生活不至產生重大影響。至於台獨活動或其他違反國家利益與國家安全的行為,在統一後的清算鬥爭當中可以進行廣泛政治宣傳、確立典型案例,在廣泛的政治教育後台灣同胞將有明確認識自由權利的邊界。

  第六,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職權,以中央駐台機構體現。中央在台灣可成立中央派出機構,名稱可考慮設置中央政府駐台辦,並有實質行政功能。考量香港、澳門主權回歸治理經驗,因應兩岸統一後台灣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隱患與國際政治局勢變化,設置台灣地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中央派官員出任,重點防範台獨,清除台獨勢力,以策台灣長治久安。外交方面,設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特別重要的是,統一後台軍必須解散,台軍中擁護國家統一者,可吸收加入解放軍。解放軍在台設駐軍司令部,陸海空軍及火箭軍均必須在台駐軍,保衛台灣安全及祖國安全,形成東南沿海戰略安全屏障。外交及軍事機關為中央專屬職權,並可依法授權台灣地方行使部分職權,或提供協助。兩岸統一後,台灣地區在一定時期需要進行對台獨的法律責任追究,歷史批判與去台獨化工程,重建中國史觀,建立中國認同。

  第七,台灣選舉可參考香港修改過的新選舉制度,形成有台灣特色的選舉制度。統一前即成立台灣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對台灣必要選舉進行準備。政府體制架構以中央全面管治權為基礎,台灣特别行政區行政首長由協商及選舉產生,中央政府認命,政府高級管治團隊由台行政首長挑選提名,由中央政府審查任命。1996年起李登輝以民主化為名,實質推動台獨,至今形成強烈劣質民主文化,也造成金權政治與選舉不良風氣,政客追逐選票傾向民粹主義,形成偏激及極端的政治生態。故不建議統一後台灣地區由台灣民衆普選行政首長,但行政首長其管治團隊雖由台灣人產生,但相關人士必須由中央政府挑選審查及任免,相關程序必須經過中央嚴格審批,並且在選前進行資格審查,當選後也應由監察機構監察。

  第八,議會採取兩議院:一個根據各鄉鎮市區各1名議員產生,代表各基層行政區民意;另一院根據各縣市居民人數比例產生,具有民意比例代表性,兩院制議會在各國政治經驗中較為溫和,避免產生極端政治傾向,複雜的議會運作也使本地立法較為謹慎,同時平衡區域發展。

  第九,中央對台灣地區考選銓敘機構與監察機構保留人事權,這些重要機構首長為中央派駐官員,以顯中央實質權力,掌控台灣治理人才實質考評及奬懲權。根據香港、澳門管治經驗,考選銓敘涉及公務員及議員的資格銓定審查、薪資發放與退休撫卹管理、候選人資格審查及公務員考試,由專門機關掌握考核審查權,並考量台灣地區面對統一前後的政治社會必然有一定時期存在混亂,對於國家政策與祖國忠誠也需教育,故公職人員的入口由中央保留人事主導權,可以調整相關政策並監督落實。監察機關在台灣地區長期流於表面,但在審計制度上發展相對完備,統一後設置監察機構可仿照香港、澳門廉政公署,對於官署與私人機構腐敗問題賦予調查權,考量統一後台灣地緣戰略地位,必然有人仍與外部敵對勢力存在聯繫,在資金與政治關係中若可能存在出賣國家利益、違反國家忠誠的行為,以及一國兩制下滋生的腐敗問題,故中央對台灣地區監察機構也保留人事主導權,並能夠起到主導聯繫跨域反腐敗功能。

  第十,終審權和審判權歸屬台灣地區,但中央保留檢察部門人事權,檢察部門首長為中央派駐官員。司法審判配合一國兩制實施,劃歸台灣地區負責案件審判,中央依照香港、澳門模式保留解釋憲法及法律權力,可以通過基本法律規範的解釋,避免台灣地區法院錯誤解讀中央法律及台灣地區基本法律規範意旨。檢察部門得與監察機構合併,形成刑事案件起訴、人權保障、反腐敗與法律監督的專責機構,中央保留人事主導權,在統一後可以順暢進行對台獨活動的法律責任追究,同時在維護國家安全、反腐敗領域上體現中央管治權。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3月號,總第2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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