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新增了部分扣分項目。為加大打擊“分蟲”力度,新增“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為一次扣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一次扣6分的交通違法行為中,新增了“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兩項行為。
對“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首次扣分,實施一次扣1分。
新規同時上調了部分扣分分值。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車道停車的,從扣6分提高到扣9分;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從扣2分提高到扣3分。
此外,新規還規定了分值“回血”方法。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的,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條件的可以消分“回血”,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回血”6分。
提升立法層次、突出寬嚴相濟、著眼發展需求
交通違法記分規則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出台後所設置的一項制度。同年公安部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附件形式明確了記分行為和記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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