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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需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
http://www.CRNTT.com   2022-01-05 08:25:08


  中評社北京1月5日電/“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高標準市場體系基本建成”確定為“十四五”時期的主要目標之一,並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作為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途徑。競爭政策基於市場競爭的一般規律而設計,著眼於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對市場競爭秩序加以規範和維護,對政府與市場間的關係加以明確和引導。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就是要發揮其對於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積極作用,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持。

  競爭政策是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

  光明日報發表海南大學副校長、海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葉光亮文章介紹,競爭政策內涵豐富,廣泛覆蓋政府與市場主體的行為。競爭政策的目標是保護市場競爭行為免受損害,這種損害既可能來自市場主體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可能來自行政權力對市場運行的不當干預。從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來看,這種損害可能發生於市場主體創設、生產、貿易、投資、創新、退出等全過程、各環節。保護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行為,要求競爭政策對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覆蓋,形成涵蓋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實施機制。因此,世界各市場經濟體均將以反壟斷法或競爭法為核心的競爭政策確定為經濟治理體系的基礎,並賦予反壟斷法以“經濟憲法”的重要地位,使之兼具規制市場主體、規範行政權力、協調經濟政策等多項職能。

  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是建設統一開放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關鍵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在於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國內循環的暢通無阻,需要生產要素市場和消費市場實現統一開放。而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以競爭政策中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法規,打破橫亘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各類壁壘,減少市場准入的各類不必要限制,推動要素的市場化高效配置。實現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暢通無阻,經濟政策和經濟制度的統一開放是重要前提。為此,必須以競爭政策中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行政壟斷規制工具,保障公平競爭原則在區域維度和時間維度的統一,保障經濟政策的公平、透明、可預期;必須以不斷完善的競爭政策推動實現制度型開放,深化在競爭規則領域的開放合作,這有助於推進多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關於競爭政策等議題的談判,實現國內國際競爭規則的高質量銜接。

  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是建設競爭有序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制度基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強調,要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力度。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將會扭曲市場資源的配置機制,威脅市場競爭的合理秩序,降低大企業開展創新的意願,限制中小企業開展創新的能力,阻礙企業家精神的長久發揮。競爭政策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建立約束機制,以促使其遵循高質量的競爭規則。具體來講,競爭政策通過規制壟斷行為,減少市場主體的壟斷地位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激勵企業通過技術優勢、管理優勢來取得市場優勢地位;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轉。由此,競爭政策通過保障市場競爭對市場主體創新的促進作用,推動經濟整體實現高質量發展。

  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是建設制度完備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公平競爭制度更加健全”確定為與“高標準市場體系基本建成”同等重要的發展目標,而制度完備的高標準市場體系必然需要競爭政策的支撐。競爭政策的規制範圍覆蓋市場和政府,覆蓋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覆蓋市場運行的全部流程,覆蓋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建立高標準市場體系,必須針對引發市場失靈和監管過度或缺位的所有問題進行細致規定,以保證政府與市場的行為都有據可循,政府和市場均能按照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制度規定行使和維護自身權利。這同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要求是內在一致的。

  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是建立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重要指引。2021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提出“通過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這些頂層設計,形成了中國新發展階段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明確目標。建立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不僅要能夠及時處理政府和市場違反競爭原則的行為,還要能夠實現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長期引導,避免市場出現短視行為,促使市場主體自發採取有利於經濟長期發展的決策。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政府立足市場競爭規律,以競爭政策對自身調控市場的行為加以規範。一方面,堅持系統觀念,重視政策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及其在經濟部門間的傳遞;另一方面,堅持動態視角,重視市場主體的決策調整對政策實施效果的影響,避免因政策調整為市場主體施加額外成本。在此基礎上,競爭政策方能實現對產業政策等各類經濟政策的統籌與協調,保證各類經濟政策的普惠性與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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