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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商標注册變成投機生意
http://www.CRNTT.com   2021-12-28 18:16:17


  日前,一則四川多家帶“青花椒”名稱餐館被上海一家餐飲公司起訴的新聞,引發熱議。

  據封面新聞報道,起訴人是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起訴理由是,其從2013年起陸續注册了“青花椒”圖案商標、青花椒砂鍋魚以及其英文標注等多組青花椒商標。之所以引發熱議,不僅在於衆多被訴餐館在該公司商標注册前就營業,甚至有的還是老字號,還在於青花椒作為一種植物、調味品在四川家喻戶曉。不管是“唐記青花椒火鍋店”還是“鄒魚匠青花椒火鍋”,都是以當地廣為采用的青花椒作為主要調料,區別只是與不同餐館特色相聯系的“唐記”、“鄒魚匠”等,“青花椒”并不是什麼專有標志,不過是一種通用佐料罷了。

  衆多被訴餐館都表示,想不到“青花椒”也能注册,此前他們應當連上海這家公司的名稱和商標都沒聽說過,店名中采用“青花椒”字樣不過是根據當地習慣而已。

  這些餐館既沒有侵犯上海這家公司名稱或者商標權的惡意,他們營業收入也是來自於自己口碑和顧客認可,而與上海這家公司無關,該公司也沒有因為這些餐館的名稱原因而使自己名譽受到侵犯,更沒有減少其在該地的市場份額,這樣的索賠根本就是無理的。尤其是,《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注册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即是注册商標含有通用名稱、主要原料、地名等非專屬性標志的話,也是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的。該公司以商標維權為名向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進行索賠,哪裡是依法維權,分明是碰瓷、訛人。

  這樣的索賠意圖不會得逞是毋庸置疑的。更讓人反思的是,該公司的注册商標并不是僅僅含有青花椒的名稱或圖形,而是直接以“青花椒”“青花椒砂鍋魚”作為注册商標,而《商標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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