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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改革須系統考量氣候變化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1-12-17 09:36:39


 
  WTO框架下,與氣候談判有關的議題包括環境產品定義與關稅減讓、邊境稅調節、碳標簽、知識產權和補貼等。在環境產品協定遇阻的情況下,歐盟基於其雄心勃勃的綠色新政,推出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方案並即將進入歐盟立法進程,在WTO成員之間引發了廣泛爭議。爭議焦點主要在於碳邊境調節稅該不該徵收,以及該措施是否與WTO有關規則相衝突。

  WTO各成員方基於非歧視性原則,相互提供了最惠國的關稅減讓承諾表,未經WTO批准不能隨意撤回關稅減讓義務或者單邊增加關稅額度。對於歐盟擬推出的碳邊境調節稅,即使WTO存在環保訴求的例外和豁免條款支持,使徵收碳邊境調節稅似乎能在WTO規則中找到局部條款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做法仍面臨著以環境和氣候友好的名義對發展中成員採取歧視性做法,存在違反WTO規則的風險。

  WTO非歧視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對國內商品和進口商品採取一視同仁態度,按此原則歐盟對進口產品徵收的碳稅不能超過其國內企業為碳排放支付的國內碳稅。由於在碳排放核算體系上歐盟同其他成員方存在較大差異,不同成員方碳定價機制與價格水平差異顯著,使歐盟貿易夥伴面臨著非公平貿易環境,有違非歧視原則;WTO最惠國待遇要求所有WTO成員方被一致對待,歐盟應對所有貿易夥伴徵收同等水平的碳邊境稅,但歐盟規定如其他國家內部有相同或類似於碳交易體系的徵稅制度則可以完全或部分免於邊境稅,這無疑違反了最惠國待遇原則。

  因此,無論是針對進口商品開征碳邊境稅或強制碳排放交易的國家要求按比例購買碳配額,都在規則上不符合WTO總體原則與框架,很容易成為以氣候變化為借口的貿易保護工具。

  鑒於歐盟推出碳邊境調節稅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法理依據尚不明晰,同時有可能對國際貿易體系的定價機制產生系統性的影響,建議WTO在改革過程中對貿易與氣候問題進行系統性考量,對碳邊境調節稅應持審慎態度,應通過鼓勵發展碳交易市場與低碳技術貿易和技術轉讓等途徑助力氣候問題的解決。第一,WTO應鼓勵成員方碳市場建設。碳排放交易系統(ETS)是為溫室氣體排放定價的主要工具之一,也是具有減排效應的政策工具,未來WTO應當繼續鼓勵各成員方探索與嘗試建立全國性碳市場為碳排放定價,以市場化的方式逐步實現減排目標。第二,推動氣候問題的解決工具同WTO原則及其他國際多邊框架與公約相調試。充分研究《巴黎協定》中氣候變化的相關義務同WTO貿易規則的適應性,為碳邊境調節稅、環保產業補貼等政策工具尋找多邊規則的法理依據。第三,加快綠色低碳與環境保護生產技術的轉移與自由貿易的國際機制的建立,擴大低碳技術和綠色技術轉移的強外溢性效益,推動低碳綠色產品和服務的貿易自由化與投資便利化,實現各國綠色低碳技術潛力的協調發展。

  文章最後說,在和貿易有關的氣候與環境問題上,中國作出了重要努力與貢獻:一是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通過“一帶一路”倡議推動綠色貿易;二是在相關國際公約談判、自貿協定談判以及投資協定談判中推進環境相關規則體系構建,並積極履約;三是加強自由貿易試驗區生態環境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四是與國際社會持續開展合作推進綠色全球價值鏈的構建,推動低碳經濟和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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