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個公司沒有持股,更沒有分紅。”面對李某和劉某某的證言,劉學恩依然否認。此時,劉學恩仍心存僥幸,錯誤地認為沒有持股、沒有分紅、把股權退回就不屬於受賄既遂。了解到這一點,我們反覆地向他講法律法規、耐心地做思想政治工作,終於打消了他的僥幸念頭,他最終承認了自己利用權力索要股權並由他人代持的問題。
事實證明,我們選擇的突破方向沒有錯。經過近兩個月的不懈努力,終於查清了劉學恩利用職務之便,為網絡設備供應商和管理服務對象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現金74萬元、價值25萬元的股權及價值1.2萬元的單反相機和附屬器材的違紀違法事實。
今年6月27日,劉學恩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6月29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移送範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看著痛哭懺悔的劉學恩,在為他感到惋惜的同時我也認識到,在辦理違紀違法案件時,必須科學精准地研判分析,在紛繁複雜的問題線索中找到關鍵點,做到牽一發而動全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