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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威嚇法官的行為應受到嚴懲
http://www.CRNTT.com   2021-12-01 11:03:05


 
  警方雖然全力緝凶,但針對司法界的威嚇行動並未停止。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陳仲衡和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最近分別收到內有肉狀物質的可疑信件,需要調動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到場調查。

  一旦警方緝拿肇事者歸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定必全力把犯罪分子治罪。檢控官可視乎證據靈活地提出適合的控罪。

  若果疑犯可以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宜提出此項控罪,因為在普通法下,幹犯此罪行的人,其刑期和罰款均沒有設限。律政司也可依《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刑事恐嚇罪控告犯人,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

  此外,檢控官還可引用香港國安法以產生更大的警戒效果。我們有理由相信那些恐嚇法官的人是在干擾司法運作,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的“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另一選擇是依第24條列明的從事爆炸和縱火等恐怖活動罪來控告暴徒。這些控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司法人員受到威脅會危及本港法治。因此,檢控官應毫不猶豫地選擇刑罰更重的控罪。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11月19日的香港律師會法律周開幕禮上強調:“任何向法官及司法人員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都違反法治精神,衝擊司法獨立的原則,應受到嚴厲的譴責”。社會各界都應該把他的忠告銘記在心。雖然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獨立,令法治穩如泰山,但我們絕不能視之為理所當然,因為無論制度有多穩健,有心人總能找到機會搞破壞。捍衛法治不僅是執法者的義務,更是整個社會肩負的重任。脅迫司法機構的罪犯落網後,應受到應有的、具阻嚇性的懲罰,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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