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7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這名同志受到黨紀處分後,又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為何沒有從重或加重處分?”“按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他沒有擔任黨內職務,只能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我們會修改表述,并將處分影響期調整為二年。”11月9日,寧波慈溪市觀海衛鎮紀委審理人員翁群豐正在市紀委監委審理室的室務會議上進行“答辯”。
今年以來,慈溪市紀委監委針對協審案件探索實施“答辯式”審理,由市紀委監委審理室全員擔任“評委”,鎮級審理人員為“答辯人”,碰撞觀點、辨析法理,提升鎮級紀委辦案質效。
以往,市紀委監委糾正基層案件定性量紀或不規範表述,鎮級紀委基本是通盤接受,即便有時不甚理解。周巷鎮紀委副書記陸建波坦承道:“以前總覺得上級紀委是權威,其實多問幾句為什麼,更能促進自身審理水平的提升。”
針對周巷鎮小安村農貿市場管理員王某某侵吞市場租金利息一案,周巷鎮紀委在認定職務侵占還是挪用資金上難以把握。“審理室提出,租金存入銀行的目的是保障資金安全且村委會知情,沒有挪用的主觀故意,應該認定為職務侵占。”陸建波表示,在聽過法理剖析後,自己對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的區分更加清晰了。
為進一步發揮鎮(街道)紀(工)委的審理主體作用,,市紀委監委探索實施了基層案件交叉審理。“答辯”時,市紀委監委審理室從“評委”變成了“旁聽人”。審理室副主任林煊治介紹道:“當交叉審理單位和承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由市紀委監委審理室最終審定。這一舉措既鍛煉了基層審理能力,也減輕了我們的壓力。”
截至目前,慈溪市紀委監委通過“答辯式”審理審結案件11起,就定性量紀、事實證據、程序手續、文書檔案等提出修改或補正意見50餘條,均得到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