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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案中理解個人破產制度價值
http://www.CRNTT.com   2021-11-10 14:20:35


  中評社北京11月10日電/據南方日報評論,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呼勇(化名)破產。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深圳市民呼勇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成為全國首個破產人。

  可能會有讀者疑惑,今年7月,深圳市民梁某某的案子已經被稱為境內個人破產“首案”,為什麼現在又出現了“首個”?在日常語言習慣中,破產往往用於籠統描述資不抵債、行將倒閉的經濟狀態。在法律層面,破產則是一種清理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程序,當債務人滿足法定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具體而言,梁某某案屬於個人破產重整首案,呼勇是個人破產清算首案所對應的破產人,再加上深圳中院10月裁定的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件,深圳個人破產制度已經集齊了三種程序的實踐探索。

  針對“還不起錢”的問題,規定三種破產程序並非多此一舉。根據《條例》,當債務人“有未來可預期收入”,可申請重整。重整期間,債務人可以在重整計劃約束下繼續營業,從而盡快清償債務並實現經濟再生。債務人和債權人也可以達成和解協議,比如延期償還、部分減免債務等,降低爭議解決成本。對於已經沒有挽回餘地的債務人而言,破產清算提供了最後一種解決方案,面向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幫助債務人擺脫困境。這有利於當事人依據實際情況,採取最適宜的解決方案,減輕破產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有助於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毋庸諱言,目前仍有不少人對個人破產制度懷有誤解,其中又以對破產清算程序的質疑最為突出。事實上,任何一種個人破產程序都不是鼓勵債務人“欠債不還”。無論是立法活動,還是司法實踐,都突出了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篩查與保護。如果進行橫向比較,破產清算對債務人的影響往往更大。個人破產清算首案中,呼勇經商欠下480餘萬元,已經賣掉唯一住房還債,目前月收入約5000元,還要獨自撫養女兒,至今仍負債100餘萬元,不同於具備一定經濟再生能力的梁某某。經法院審查,呼勇符合破產清算條件。而在考察期內,呼勇的收入將在扣除必要支出外全部用於清償債務,經營、消費等活動將依法受到限制,實現經濟再生的周期也更長。結合深圳中院此前發布的“條例實施首月收到260件破產申請,8宗立案審查”等信息,足見審核與監督之嚴格,個人破產制度絕非躲債者的避風港。

  可以說,與個人破產制度相關的每一例首案都備受社會關注,都是司法機關貫徹立法精神、進行普法宣傳、為全國立法積累經驗的良機。有關部門要繼續落實好相關規定,不斷推進個人破產司法實踐走向深入,提升個人破產程序公信力。居民個人也要提高法律意識,採取恰當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使個人破產制度充分發揮出對個人和社會的應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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