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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 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12:40:01


 

  一是暢通煤電燃料成本到煤電價格的傳導。燃煤發電成本中燃料成本占60%-70%以上,煤炭價格波動是影響煤電成本變化的最主要因素。《通知》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範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均不高於20%,在規則的設置上考慮了今年以來煤炭價格變化的影響。而且進一步放開了此前未進入市場的燃煤發電電價,為市場價格全面反映發電燃料成本的變化創造了條件。《通知》進一步提出,電力現貨價格不受20%上下浮動範圍限制,有利於超短期煤炭價格到發電價格的合理傳導。

  二是暢通發電價格到用電價格的傳導。終端用電價格主要由發電價格、輸配電價等構成,在我國,發電價格約占終端電價的2/3左右。《通知》實施後,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或直接通過參與電力市場形成,或通過電網企業代理參與批發市場形成代理購電價格,在發電側和用電側之間建立了市場化的價格傳導機制。

  再次,謀劃長遠,高效保障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一是推動建立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市場競爭機制。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需要形成合理的電源結構,《通知》提出推動燃煤發電電量和工商業用電量全部進入市場,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有利於形成引導各類電源合理投資、運行的市場價格信號。同時,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亟須提高電力需求側的靈活性,在當今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時代,電力用戶調節用電需求的手段和能力極大增強,《通知》出台後工商業用戶可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用電行為,有利於更好發揮電力需求側的調節潛能。

  二是推動建立與市場競爭相適應的供電保障機制。《通知》提出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保障工商業用戶用電。《通知》同時提出,對於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或退出市場的工商業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代理購電的價格以市場競爭為基礎確定,從而建立了對工商業用戶特別是小用戶的代理購電保障機制,兼顧市場效率與用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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