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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問題法律化的趨勢及其應對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00:15:04


 
  與美國不同,加拿大是司法實踐“先行”,立法實踐在後。

  在2003年的“新加坡航空公司訴CAA案”判決中,⑨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院在涉及到台灣地位的一份判決中曾裁定,根據《國家權利義務關係公約》第1條有關“國家”的定義,由於台灣符合此定義,其被認定為是一個“國家”,因而有權在加拿大的相關司法訴訟中享有豁免。

  而在立法層面,至少從目前的表現來看,加拿大有可能在步美國國會的後塵:通過立法動議的方式製造台灣“話題”,推動其進入立法層面,并想辦法推進相關立法程序。如果能最終獲得通過,那當然很好;即使不能獲得通過,一方面可以吸眼球,另一方面能在國際關係中製造話題,引發關注。至少從加拿大議會目前推動的兩項與台灣相關的立法議程而言,其達到了吸引眼球和在國際關係中製造話題并引發關注的目的。⑩

  加拿大議會最初采取相關行動是在2005年。該年,加拿大議員阿伯特(Jim Abbott)提出了題為《台灣事務法案》的法案(法案序號C-357),⑪目的在於強化加拿大與台灣之間的經濟、貿易、文化等領域的關係。該法案隨後通過了一讀程序,但也僅此而已,未能在立法程序上走得更遠。

  第二份相關法案是今年6月17日由加拿大議員庫珀提出的《加台關係架構法》(法案序號C-315),該法案目前已獲一讀通過。⑫該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允許台灣政府駐加拿大代表辦公室稱為“台灣代表處”;該地區和平穩定符合加國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且為國際關切事項;任何通過非和平手段或以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未來的做法,都會威脅到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全,將引起加拿大嚴重關切。法案還規定,加方將支持台灣參與多邊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航組織;當台灣“總統”或資深政府官員非正式訪加時,應免除依據聯邦移民及難民保護法所規定的簽證要求;當加拿大法律提及外國或其政府時,應包括台灣在內;加拿大和台灣可以相互簽訂協議,其中包括國家間國際協議在內。由於此法案與美國《與台灣關係法》在很大方面有類似之處,也被稱為加拿大版“與台灣關係法”。如果其最終獲得通過,一方面其將對加中關係、加台關係帶來顯著影響,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加拿大立法機構與司法機構的相關實踐“同一化”了。而此種實踐“同一化”之後,加拿大行政機構所宣稱的“一個中國”立場就完全“形式化”了。

  三、應對建議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對於台灣問題法律化,中國是近年才開始重視的。但從應對角度來看,中國目前的應對,主要還是停留在政治和外交譴責層面,鮮見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實際上,由於他國是通過法律方式來操作台灣議題,相當於通過法律方式發起“法律戰”,由於法律方式具有法律本身的特點,即具有“合法性”、不可逆性等,一旦相關立法確立或判決作出,將會產生持續性影響,且很難撤銷或廢除等;對於此種方式的應對,政治和外交途徑當然是需要的,但同時一定要重視法律層面應對的配合,所謂“針尖對麥芒”是也。而且,更進一步講,將政治應對和外交應對建立在適當的法律基礎之上,相應應對將會更有效。

  而從法律應對的角度來看,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能有效應對的法律工具。在這方面,我們可能需要區分立法與司法層面。

  就司法層面而言,如果他國法院涉及到要處理與台灣“法律地位”有關的問題,為防止其作出認定台灣為“國家”之類的判決,我們可以考慮采取如下幾方面的措施: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考慮敦促相關國家外交部門向法院遞交“利益聲明”的方式來提醒法院謹慎處理相關案件。在“湖廣鐵路債券案”中,美國國務院正是通過此種方式介入到了案件的上訴程序之中,并最終成功推動阿拉巴馬聯邦法院作出撤銷原缺席判決的判決。⑬

  (二)如果相關國家外交部門不願遞交類似於前述“利益聲明”這樣的文件,中國也可以考慮通過“法庭之友”的程序予以介入,以“法庭之友”的名義遞交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法律意見。

  (三)善用加拿大等國在司法實踐中早就適用過的相關理論即“一個聲音”理論。所謂“一個聲音”理論的含義是指,在涉及到國家重大外交政策的事項上,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應與本國行政機關尤其是外交機關的實踐保持一致性。在判決作出前後,通過適用此理論,將有利於敦促或推動相關法院作出與本國外交政策相一致的判決。

  而就立法層面而言,對於他國通過本國立法的方式來干涉中國台灣問題的任何舉措,一方面,中國要善於利用自身的國內法來進行法律上的反制,如果國內法規定沒有涵蓋此種行為,則需要及時修改相關國內法,使之具有域外可適用性,在這方面,《反分裂國家法》是需要考慮予以適當修改的;另一方面,如果有必要,在外交上強力譴責的同時,還可以考慮并對推動相關立法的他國國會議員等實施制裁。

  注釋:

  ①這裡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既包括正在制定過程之中的,但尚未完成相應立法程序的法案(bill),也包括最終正式生效的法律(act)。

  ②例如,美國《與台灣關係法》第2條(甲)規定,“鑒於總統已結束美國和它在1 9 79 年1 月1 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的政府關係,國會認為有必要制定本法。”

  ③1979年4月10日,隨著時任美國總統對其的簽署,《與台灣關係法》正式生效成為法律。

  ④例如,在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連續出版物《國際法報告》(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中,即收錄了多個國家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相關判決有31份,在這些判決中,將台灣視作為一個“國家”或一個單獨的“法域”的判決至少有4份,涉及到的國家有加拿大、美國和英國等。

  ⑤參見新聞報道:法參院通過“挺台參與國際組織”議案,綠媒宣稱“史上首次”,來源:https://news.ifeng.com/c/862mQkrXq97 2021年8月3日最後訪問。

  ⑥Lee v. China Airlines, Ltd., 669 F. Supp.979, pp. 980-82; Atl. Mutual Ins. Co. v. Northwest Airlines, 796 F. Supp. 1188, pp. 1188-1191.

  ⑦Strategic Technologies PTE, LTD., v.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Civil Action No. 05-2311 (RMC).

  ⑧Allianz Global Risks US Ins. Co. v. Latam Cargo USA, LLC, et al., (E.D.N.Y Mar. 31, 2018) 16-CV-6217 (NGG) (ST).

  ⑨Parent and Others v. 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 and the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ve, in: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ume 133, pp.264-282.

  ⑩無論是2005年的《台灣事務法案》(Taiwan Affairs Act)也好,還是今年啓動的《加台關係架構法案》也好,其至少在兩岸關係層面均引發了廣泛關注與討論。

  ⑪關於該法案的詳細信息,參見網絡鏈接:https://www.parl.ca/LEGISInfo/BillDetails.aspx?Language=E&billId=1708047&View=0 2021年8月4日最後訪問。

  ⑫關於該法案的詳細信息,參見網絡鏈接:https://www.parl.ca/LegisInfo/BillDetails.aspx?Language=E&billId=11426171 2021年8月4日最後訪問。

  ⑬關於“利益聲明”及有關“湖廣鐵路債券案”的相關描述,參見倪征燠:《淡泊從容蒞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84-194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1年10月號,總第2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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