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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試用期公務員進行政務處分
http://www.CRNTT.com   2021-08-25 17:49:26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62號)第四條規定,“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該《辦法》第三條還明確,“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次,監察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試用期公務員雖未進行公務員登記,但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權利,履行該法規定的義務,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所以,試用期公務員是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和單位可以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有關規定,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二、在僅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情況下,延長其試用期於法無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該條款僅對受處分人員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作出禁止性規定,沒有對是否延長試用期作出規定。因此,在僅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情況下,延長其試用期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結束,缺少紀法依據。

  三、王某作為中共黨員、公職人員,其在企業任監事的行為,既違反了黨紀處分條例,也違反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有關規定

  違反黨紀的內容在此不再贅述。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之規定,其所在國家機關可以據此給予其相應處分。綜合考慮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相匹配的原則,可以給予其記大過處分。同時,從嚴肅紀法執行的角度考慮,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延長其試用期至記大過處分期滿。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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