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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首案有何啟示
http://www.CRNTT.com   2021-08-24 08:58:36


  中評社北京8月24日電/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了市民梁先生個人破產重整計劃,這是我國境內審結的“個人破產”首案。“個人破產”案件在深圳破冰,有助於推動我國破產制度進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經濟社會良性發展需要成熟的破產制度保護,完整的破產制度由個人破產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共同組成。上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建立了企業破產制度,解決了國有企業良性退出市場的問題。不過,我國個人破產制度並未隨企業破產制度一同建立。

  應該看到,市場中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除了法人企業外,還有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缺失,這些非法人企業的經營者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這些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這些主體在還不起錢時,往往被追債者逼債,甚至牽連子女家庭,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

  與此同時,一些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普通個人同樣需要破產法律保護。目前,個人消費貸款呈持續迅速增長態勢,相應的是,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個人還不起債務的情況。如果能通過個人破產制度,依法免除困境中的個人相關債務,除了能使其重新開始正常生活,還能防範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

  個人破產制度是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經濟上“重生”的機會,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科技手段進步以及信用制度的完善,加快個人破產制度立法的需求已經日益急迫。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破產制度。《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完善經濟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規,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

  也許有人擔心,允許個人破產會不會給“老賴”開後門,使其成為逃避債務的工具。其實,這種擔心可在立法層面給予解決,可制定一系列條款來防止惡意逃債。比如,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再如,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規定債務人在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如限制消費等。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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