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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與第三支柱的"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21-08-24 08:26:08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滯後的主要原因

  文章稱,早在1991年,中央政府在發布首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文件《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時就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雖然文件並未明確提出“三支柱”概念,但其關於三支柱的制度框架與思路卻比世界銀行正式提出並向各國政府推薦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框架提前了3年。但是,在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禁錮,國有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急需社會保障制度“保駕護航”,國家首先建立第一支柱養老保險體制順理成章。

  在傳統的企業互助會體制背景下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2000年,中央及時提出了企業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業年金制度作為正規的信托制第二支柱養老保險正式開始運行,至今積累了17年的寶貴經驗,但從本質上講這也是“集體保障”的一種重要形式。

  中國保監會在2007年提出建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過程中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適應過程。2018年試點至今,這個新生事物也同樣面臨著制度配套、觀念更新、提高認識和不斷學習的“試錯”過程,同時也經歷著部門博弈、行業競爭和重新定位的曲折過程。雖然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結果不盡人意,試點至今已超期兩年多,但它畢竟是一個制度創新,不僅讓人們重新認識了什麼是第三支柱,並看到了“個人養老金”的雛形,而且第三支柱的概念逐漸被全社會所理解和接受,個人承擔養老責任越來越成為社會共識。重要的是,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概念數次進入中央文件,成為當下和未來構建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改革領域,這是中國社會保障史上一個歷史性的跨越。在頂層設計缺位的情況下,第三支柱在短短幾年內就很快地經歷了從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1.0版本到“個人養老金”2.0版本的“升級”,於是有了“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重要提法。

  第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改革路徑

  文章提出,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大力發展第二支柱和規範發展第三支柱要靠科學的制度設計和配套的財稅政策在兩方面同時發力。

  從制度設計上講,首先,第二支柱養老保險雖然運行良好,但目前需最大限度地擴大參與率,這是當前第二支柱企業年金面臨的主要任務,其具體改革舉措包括引入“自動加入”機制、取消雇主繳費歸屬期、放開個人投資選擇權、引入生命周期基金、擴大投資範圍等,繼續深化企業年金改革,堅持一張藍圖繪到底。其次,第三支柱的2.0版本頂層設計應盡快出台,在吸取前期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加大稅收優惠比例,簡化個稅抵扣手續,完善產品線,覆蓋保險、基金、銀行理財等產品,個人申請建立第三支柱必須要參加第二支柱的限制條件應該取消,使之成為真正的中國版的“個人養老金”。最後,應打通第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通道,這是一個實現雙贏的舉措,對第二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擴大參與率是相互促進的。

  從財稅配套改革上講,這是推進第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突破性”條件。首先,應建立養老金友好型個稅制度,這是大力發展第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重要基礎。具體而言,應堅持寬稅基、簡稅制、低稅率的原則,個稅免征額的本質屬於“個人生計豁免”,隨著社會平均收入的不斷提高,恩格爾系數持續降低。個稅如果成為“精英稅”,第二、第三支柱就難以成為“大眾養老金”。其次,2019年,中國成功實現了分項所得稅制向個人綜合所得稅制的轉變,改革還應繼續,應以家庭總收入為單位進行年終匯算清繳,這是帶動家庭成員參與第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舉措。最後,應盡快建立資本利得稅制度,這是推動發展第二、第三支柱的根本條件。

  總之,提高第二、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在居民養老中的占比,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需要具有前瞻性的頂層設計、科學的態度和路徑,這是“十四五”時期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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