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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薦綜合治理要四管齊下
http://www.CRNTT.com   2021-08-08 09:14:41


  中評社北京8月8日電/8月2日,中央宣傳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新時代文藝評論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提出,健全完善基於大數據的評價方式,加強網絡算法研究和引導,開展網絡算法推薦綜合治理,不給錯誤內容提供傳播渠道。

  環球時報發表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高艶東文章表示,算法推薦是新型數據技術,提高了用戶的使用便捷度。互聯網帶來了海量數據,用戶難以全面瀏覽所有信息,算法推薦根據用戶的喜好、閱讀習慣等,向用戶推薦其可能感興趣的內容,提高了信息檢索的效率。但是,如果不受到限制,算法推薦就可能為偏激、仇恨等內容推波助瀾,進而侵犯社會利益。

  一方面,算法推薦會導致“信息繭房”,限制用戶的信息知情權。多數算法推薦的邏輯是“投其所好”,這會導致用戶信息來源被固定化、單一化。另一方面,算法推薦極易導致“奶頭樂”,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泛娛樂化風氣,多數用戶尤其年輕人喜歡瀏覽搞笑、刺激或者獵奇內容,平台在“流量為王”戰略下,大量推送明星醜聞等內容來贏得流量爭奪戰。

  文章指出,對算法推薦進行綜合治理,使其成為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而非成為阻礙文化進步的絆腳石,是互聯網合規戰略的重要一環。針對算法推薦的綜合治理,未來應該實行“積極立法、算法透明、用戶知情、多方監管”的管理思路。

  第一,國家應當積極立法,為算法推薦建章立制。算法推薦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新事物,傳統法律更多關注侵權、色情等問題,而防止“信息繭房”則無先例可循。未來需要積極立法,打破算法黑箱,確保算法推薦的透明化、合理化。目前算法推薦的模型多是由各大平台自我決定,追求的是流量為王、利益至上。但是,用戶眾多的互聯網平台涉及公共利益,未來立法應當本著強化公序良俗的理念明確算法標準,規定算法推薦的原則、程序、參數等,為平台確立經營底線。

  第二,嚴格監管對特殊群體的算法推薦。對互聯網進行分類管理是大勢所趨,法律對不同群體的保護標準亦有重大區別。例如,相較於成年人較強的鑒別能力,未成年人正處在身心發育階段,需要社會為其樹立健康向上的價值觀念。顯然,未成年人對網絡遊戲、娛樂明星等內容充滿興趣,如果算法推薦按照閱讀習慣和喜好,對未成年人大量推送遊戲廣告、明星緋聞或性感照片,則會讓未成年人在遊戲、八卦等內容中“沉淪”。顯然,對未成年人的算法推薦,不能任由互聯網商業平台主導,而應由文化、網信等部門共同制定標準。

  第三,算法推薦應當確保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技術應當是為大眾謀福利的工具,而不能成為操控用戶的手段。長期以來,各大平台都以商業秘密為由,很少公開算法推薦的數據模型。更糟糕的是,在算法推薦過程中,用戶完全不知情。這類似於福柯在《規則與懲罰》一書中描寫的圓形監獄——平台監控用戶的一切,而用戶一無所知。為了防止平台與用戶之間的平等關係變成附屬關係,消除平台成為“信息上帝”的可能性,算法推薦必須從“平台主導”走向“用戶選擇”的模式。在進行算法推薦時,平台應當向用戶告知主要參數的依據,用戶有權隨時選擇、調整參數內容及其權重。換言之,算法推薦的模式不能是“醫生開藥”,而應當是“客人點餐”。
第四,對算法推薦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在龐大的平台之下,用戶都是渺小的個體,限於技術、知識能力,用戶很難與平台博弈。平台可以採用信息不對稱等戰術規避法律,例如,雖然法律要求“告知-同意”原則,但平台可以將告知書寫成數十頁內容,讓用戶無從閱讀,只能在“無知之幕”下被迫同意。未來,以技術制約技術、以平台限制平台,應成為保護用戶利益的思路。既然有算法推薦,就應當有第三方的算法評估,國家應當鼓勵第三方機構通過數據技術測評各大平台的算法推薦,彌補用戶的技術缺陷。同樣,在用戶被侵權之時,有維權平台或組織利用數據優勢,替用戶集體主張權利,從而消除“用戶維權成本過高、平台各個擊破”的維權困境。

  文章最後說,作為中立的數據技術,算法推薦是一把雙刃劍,用之得當,則平台與用戶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則社會與人民兩受其害。算法推薦的亂象是發展中的階段性問題,對算法推薦的綜合治理,不是限制其使用,而是為了讓其發揮更大作用,是為了充分引導社會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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