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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究竟應該如何認識“新聞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21-06-21 17:12:17


 
  從國安法看“新聞自由”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性法律,也是落實基本法的一部法律,其規定更為詳細,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這部法律訂明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

  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定義,體現在第二十九條:“……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據香港警方所指出,《蘋果日報》刊登了數十篇呼籲外國制裁及對國家和香港特區採取敵對行動的文章,正是涉嫌違反國安法第二十九條。

  也許有人會認為,媒體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發布新聞的平台,作為平台,應堅守中立原則,不干涉文章作者、或採訪嘉賓的立場觀點,媒體在刊發、播發文章時,經常會打出一句話:“文章/嘉賓立場不代表本報/台立場”,有此為據,媒體可以不負責任,由作者文責自負。這個看法是偏頗的!事實上,“文責自負”應分成兩部分來看。第一,無論是媒體、還是作者,均無凌駕於法律的特權,如有涉嫌違法的言論在媒體上出現,既要追究作者的法律責任,也要追究媒體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媒體不干涉作者的立場、觀點,或聲明作者為新聞事實的真偽負責,這些是有道理的,也是傳媒的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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