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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如何落到實處
http://www.CRNTT.com   2021-06-21 10:11:49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介紹,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數據的法律問題集中表現在四方面:一是數據產權歸屬不清。數據已經成為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並列的生產要素,但數據的產生歸屬、數據收集者合法權益的邊界、數據收集者的單方删除權等問題,給司法實踐帶來巨大挑戰。二是數據處理者侵犯個人隱私。民法典規定,除非經權利人明確同意,數據處理者不得利用自然人隱私,當前我國正在制定關於人臉識別的相關司法解釋。三是大數據集中導致“殺熟”。網絡平台商家的“殺熟”現象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出現這一現象的深層次原因,主要在於平台商家長期收集消費者的交易數據並不當利用。四是缺乏數據算法合理性的裁量標準。一旦遇到問題,難以為查清案件基本事實提供依據。

  “我國大數據產業‘十三五’時期年均複合增長率超過30%,2020年產業整體規模超過1萬億元。”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王江平認為,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數據治理這一全新領域,有一些問題現在是小問題,今後可能會變成大問題。

  數據安全法為解決數據安全和權屬問題提供了一些重要遵循。但是,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確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數據發揮了重要作用。”據陳智敏介紹,2020年全國健康碼累計使用超過600億次,助力我國經濟社會秩序平穩恢復。然而,如此大規模地收集和使用個人數據,讓大量個人數據掌握在社區、物業、企業手中,也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確保公民指紋、人臉等不可逆轉的生物特征信息沒有風險,需要從法律法規上來解決。”他說。

  寶貴又敏感的數據,到底應該怎麼用?陳智敏提了幾條落實數據安全法的建議:

  一是主體在民。在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的數據權與人格權、財產權同等重要,共同構成公民的基本權利。數據權包括數據的知情同意權、修改權、財產權,特別是數據的分配收益權等。

  二是主權在國。國家應享有對政權管理範圍內的數據生成、傳播、管理、使用、調控、監管、保護、評估、審查等權利。

  三是企業開發。數據本來是分散的、孤立的、互不聯繫的,但通過企業的收集、整理、清晰,使之成為有機的鏈條,成為有使用價值的商品。應當明確企業在數據開發中的合法權益,保證數據交易的公平合理,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數據壟斷。

  四是共享共用。在明確數據公民主體地位和權利、國家主權和權利的基礎上,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推動數據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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