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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契合時代發展需要
http://www.CRNTT.com   2021-06-17 09:06:01


  中評社北京6月17日電/6月1日,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正式實施。這是這部法律的第三次修改。

  經濟日報發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叢立先文章分析,此次修法不但解決了在實踐中的某些問題,而且立足於國際競爭格局的新變化,展現了中國對智力成果保護的文化自信。可以說,新著作權法回應了時代需要,從發展實際出發,完善了一系列法律規則。

  首先,對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澄清了司法實踐領域和學術界長期以來的爭議誤區,明確了作品的定義,將電影作品和類電影作品修改為包含範圍更大的視聽作品,明確了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列舉類型以外的其他作品,並將作品例外情形中表述不夠準確的“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

  其次,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內容與權利歸屬,在保持既有規則穩定性的基礎上,將廣播權由傳統傳播擴展至網絡廣播,將著作權人的主體形式規定為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統一采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歸屬上增加了促進合作作品利用、視聽作品分類歸屬、傳統媒體工作人員特殊職務作品歸屬以及攝影作品原件與著作權的權利梳理。

  再次,從權利限制角度,針對關鍵性的合理使用條款作出了三個層面的規則完善。一是對於新技術條件下的合理使用具體情形做了適當的擴張,二是將“三步檢驗法”作為上述合理使用具體情形的限制性解釋,三是對於可能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作了相對封閉的立法規定,為進一步的法規立法提供法律依據。

  最後,在權利保護與救濟方面,增設了版權技術措施的保護與限制條款和權利管理信息保護條款,進一步完備了著作權行政處罰的職權範圍、措施和方式,將著作權主管部門規定到縣級,規定權利使用費可以作為侵權賠償的計算依據,增加了著作權懲罰性賠償規定,並對法定賠償額規定了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上下限,還就文書舉證令和侵權品銷毀令作了新規定。

  另外,新著作權法在“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中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權、增加了職務表演的權利歸屬規則,增加了錄音製作者基於錄音製品傳播的二次獲酬權,增加了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享有一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新著作權法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為非營利法人,規定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關於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定期公布的義務,並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並規定了因使用費收取標準產生爭議的解決程序。

  文章指出,新著作權法的實施,既實現了中國文化領域加強版權保護與促進版權產業發展的宏觀與整體價值,也實現了文學、藝術與科學領域促進作品創作、傳播與使用的微觀與具體規則完善。雖然新著作權法某些局部規則還可能存在些許問題,在實際適用中也可能會根據出現的新問題繼續進行完善,但瑕不掩瑜,新著作權法的諸多創新性修改內容,都決定了這部法律更加契合時代需要,更好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必將會為中國著作權保護事業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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