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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的目的與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21-06-21 00:14:31


 
  (三)改革目的

  按照王晨副委員長3月5日的說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一是為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二是要從制度機制上全面貫徹、體現和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確保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力量手中,三是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3·11決定”也指出,完善選舉制度,是為了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堅持“一國兩制”,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作為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指出“一國兩制”是黨領導人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偉大創舉。決定特別提到要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如果說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是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一項具體舉措,那此次選舉制度的修改則是在選舉領域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一大具體舉措。選舉制度的修改是希望回到基本法制定的初心,確保香港的行政主導,確保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確保選舉的均衡參與、遵循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實現普選。

  二、選舉制度改革與香港政治生態變化

  選舉制度的設計必然會影響一個社會的政治生態。衹是政治生態的形成和演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還受到除選舉制度外諸多因素的影響。過去的三十年間,香港圍繞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政制改革一波三折,整體政治生態還沒有發生質的變化。

  (一)香港的政制改革

  1、第一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

  為確保香港順利過渡,全國人大在1990年4月4日通過香港基本法的同時,也對香港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作出決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規定由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400名委員分別來自四個界別,界別分組為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基層、宗教等屆,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四個界別人數比例均為25%。推選委員會在當地以協商方式或協商後提名選舉,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該決定同樣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原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并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任期為兩年。

  推選委員會後來演變為基本法中的選舉委員會。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沒有按設想的通過“直通車”安排過渡至回歸後,成為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由於香港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的“三違反”政改方案④,中方“另起爐竈”,組建臨時立法會,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1998年5月24日第一屆立法會經選舉產生,60名議員分別由地區直接選舉產生20名、功能團體選舉產生30名、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10名,1998年7月1日開始運作,任期兩年。

  2、回歸後的三次政制改革

  回歸後,中央政府通過一次釋法、三次決定,從宏觀上對香港的政改方向及原則進行把控和指導。香港自1997年至2020年,二十三年的時間先後經歷了三次政改。其中2005年和2015年的兩次政改失敗,2010年的政改成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選舉辦法有了較大調整。

  香港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而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等如需修改,需按一定程序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備案,即通常所稱的政改“三步曲”。因此,香港關於2007年、20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修改的問題在2004年就提上議程。

  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進行解釋。此次釋法確立了政改“五步曲”,即在原有的“三步曲”基礎上,增加兩步,第一步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常委會提出報告,第二步是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確定。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均不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但可以在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原則下進行適當修改。

  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啓動政改,但泛民主派不滿政府未提出普選時間表,立法會最終否決方案,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原地踏步。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給出了香港普選的時間表,即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普選產生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2010年,曾蔭權在第二任特首任期,再次推動政改,以“起錨”為主題,官員多次落區推銷政改方案,泛民主派起初拒絕政府原方案,但民主黨與中聯辦官員“破冰”會面,所提改良方案,將5席本身由區議員互選產生的功能組別議席,改為由全民直選的“超級區議會”議席,獲中央同意及特區政府采納,最終“一人兩票”的方案於立法會通過,同時增加特首選委人數至1200人,確立區議員成為選委,成為至今唯一一次,成功走過“五步曲”的政制改革。

  根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和予以備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2012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四個界別組成,任期五年,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共70名議員,其中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各選舉產生35名。

  2014年左右,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推動政改,期望於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回應社會要求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確立普選行政長官的基本原則與框架,如須組成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等。

  反對派不認可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繼續采取街頭示威的方式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施加壓力,鼓動市民參與前香港大學副教授戴耀廷等人發起的“占領中環”行動,最終導致香港出現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街頭占領行動。長達79天的“占領中環”不僅造成社會撕裂,而且破壞法治秩序。2015年6月,特區政府按照“831決定”的框架提出的政改方案在立法會以8比28的票數被否決。這意味著2017年的特首選委沿用1200名選委的方式選出,香港錯失普選行政長官的機會。

  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雙普選”是示威者提出的“五大訴求”之一。

  從以上簡單梳理可以看出,香港的“雙普選”問題已成社會重要政治議題,每隔幾年就會引發討論,而討論必然充滿爭議,社會各方為此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在按照基本法的要求達至最終普選之前,這似乎是一個“無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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