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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維權”背後是數據法治化命題
http://www.CRNTT.com   2021-05-15 08:12:14


  中評社北京5月15日電/特斯拉女車主在上海車展維權的事件在網絡世界不斷發酵,成為一個引起廣泛關注的社會公共議題。事關財產安全、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大眾追問的情緒因素以外,我們更需要理性地檢視特斯拉事件折射的諸多數據治理問題。

  從事主方和公司方的多輪公開發聲,到各級監管部門以及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多次立場表達,不難觀察到,雖然話語角度存在差異,但都涉及一個共同的關切,就是包括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諸多場景在內的數據流轉利用,應該依據何種法規的問題。更進一步而言,車主作為數據主體對於其自有車輛的車身數據和行車數據擁有什麼樣的權利?特斯拉等車企在各項數據的采集、處理、存儲、提供以及披露等各個環節承擔什麼樣的義務?對於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正是務實探討現行法律規範與未來生態完善的鑰匙。

  從歷史上看,我國高度重視數據主體的權益保護,從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到2017年6月1日實施的網絡安全法,從刑法到民法典,現行法律法規都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滿足用戶圍繞其數據的安全可信利益。一方面,應當保障用戶對數據可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不應該利用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重要數據,損害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另一方面,應當保障用戶對系統可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不應通過網絡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損害用戶對自己系統的控制權;此外,保障用戶的選擇權,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應利用用戶對其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性,損害用戶的數據安全和利益。

  而在今年4月26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的數據安全法草案和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更是以明確的規範設計再次強調充分尊重和切實保障數據主體對數據尤其是其個人數據在流轉利用全生命周期的充分控制權益。由此意味著在國家法律層面,用戶個人(如車主)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有權查閱、複制其個人信息;有權請求更正、補充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個人信息;有權依法請求删除個人信息;有權要求相對方(如車企)對其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這一系列關於數據的法定權利為我們回答上述第一個問題提供了明確的答案。也即,當事車主有權要求車企提供其個人數據的複本,也有權要求車企明確解釋對其個人數據的處理方式和業務規則。

  在數據流轉利用的過程中,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扮演著重要的生態角色,他們擔負義務的實現程度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數字生態的法治水平。目前各界從業單位紛紛響應國家號召,積極履行主體責任,全面建設數據合規風控體系,自覺以實際行動遵從法律法規要求,滿足民眾的各項數據權益訴求,提升自身的能力建設與品牌形象。事實上,在當下實踐層面,企業等各類主體依法根據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做出同意,開展數據采集、處理以及披露等活動,已經成為普遍的業務共識。而除非取得個人單獨同意,企業等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公開披露處理的個人信息,更是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審稿的明文要求。

  這一攬子關於數據的法定義務為我們回應上述第二個問題提供了清晰的依據。在特斯拉維權事件當中,由於相關行車數據構成當事車主的個人信息,因此在對外披露的過程當中,應當征得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就在5月12日,國家網信辦發布關於《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就收集個人汽車數據應取得被收集人同意等事關車主和車企所對應的權利與義務兩大問題做出了規定。我們相信,隨著國家持續建立健全數據安全與數據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各類數據權益的行為,加強數據治理和數字素養的宣傳教育,民眾持續提升自身數據權利意識和維權能力,各方企業主動落實數據處理義務,基於數據流轉利用法律規則的數字生態必將成為可期的未來。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吳沈括(北京師範大學網絡法治國際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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