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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污水排海,日本須懸崖勒馬
http://www.CRNTT.com   2021-05-06 10:50:11


 
  據日本《日刊現代》網站報道,自2013年東電運行ALPS以來,ALPS始終處於“試運行”階段。在4月14日的日本參議院資源能源調查會上,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承認,因急於處理核污染水,該組織省略了一部分ALPS“正式運行”前的檢查手續。

  據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去年12月發布的一份資料顯示,核污染水經二次處理後,除了氚外,仍含有碘-129、銫-135、碳-14等12種核素,且多為半衰期超長的核素。美國《科學》雜誌近日刊文指出,ALPS在淨化處理過程中,會不時漏掉釕、鈷、鍶、鈈等放射性壽命更長且更危險的同位素。

  行為惡劣違法

  美國海洋保護學家裡克·斯坦納指出,福島核污染水處理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種方式,日本選擇的方式極不妥當。

  “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擔負‘公約’第十二部分規定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系列義務,同時需要履行一般國際法上不造成重大跨境影響和損害的義務。‘公約’的其他任何締約方都可以啟動‘公約’第十五部分規定的包括強制仲裁在內的法律程序,要求日本履行‘公約’項下的程序義務或實質義務。”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所教授孔令傑對記者表示。

  孔令傑強調,如果日本核污水排海後確實對海洋環境及其他國家造成實際損害,受到損害的國家有權要求日本履行相應義務,擔負相應責任。但到那時,損害已經發生,如果損害是不可修復、不可逆轉的,賠償顯然無法解決受害方的全部關切。國際環境法特別強調審慎原則,目的就是最大限度避免這種損害。“日本應當認清自身責任,秉持科學態度,履行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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