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船”不代表可避刑責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若有團體或組織在明知款項來源並代為存放,或會被視為“從犯”,涉嫌幹犯“洗黑錢”罪等。傅強調,縱使相關組織已聲稱“跳船”或割席,但關鍵在於犯罪時間,因此不代表他們可逃避刑責。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民陣過去一直打著“和平示威”的幌子,尤其前年黑暴期間多次鼓動市民上街,不少更演變成暴力事件,“情況好似戴耀廷在違法佔中時提倡所謂‘愛與和平集會’及‘違法達義’”。她認為警方一旦證實民陣接收過境外資金,勾結外國勢力,保安局便應予以取締,停止民陣運作,並追究有關人士的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