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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政府有效作用預防平台經濟扼殺式併購
http://www.CRNTT.com   2021-04-08 09:33:08


  中評社北京4月8日電/近年來,中國平台經濟蓬勃發展,在帶來發展新活力和便捷生活的同時,也出現了壟斷等不良市場行為,突出表現為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一些大型平台在占據市場主導地位的基礎上不斷併購中小平台進一步鞏固和提升了自身市場支配地位,甚至出現扼殺式併購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的《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明確,要“著力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的法律規範,保護平台經濟領域公平競爭”。面對日趨集中的平台經濟市場,政府應發揮積極有效作用,重點防範和治理扼殺式併購行為,為中小平台企業創造更適於成長發展的市場環境。

  扼殺式併購是造成平台經濟壟斷的重要原因

  經濟參考報發表浙江省重點智庫中國政府監管與公共政策研究院周平爾、倪建偉文章表示,平台經濟作為雙邊市場,具有明顯的網絡外部性與用戶黏性,其發展過程中往往把做大用戶規模視為第一要務,即使在達到一定規模後也是如此。中小平台企業既是大型平台的潛在競爭對手,更是大型平台迅速擴大市場份額的可選捷徑。因此,大型平台企業總是會將目光鎖定在優秀的初創中小平台企業上,採取併購行為收入囊中,以此提高市場集中度,進而容易出現市場壟斷局面。一方面,當大型平台的市場控制力不斷增強時,反過來會增加行業壁壘,使新平台更加難以產生,造成強者更強的局面。一旦形成一家獨大的局勢,往往會因為競爭的缺失阻礙企業的創新動力。另一方面,大型平台在具備壟斷能力後,容易造成抬高價格,攫取更多消費者福利的情況。可見,扼殺式併購是造成平台經濟領域壟斷的重要原因,應予以重點關注。

  嚴厲處置扼殺式併購是國際反壟斷的通行做法

  文章稱,從世界主要國家的經驗看,扼殺式併購行為一直是反壟斷處置中嚴厲打擊的對象。2020年,歐盟出台《數字服務法案》和《數字市場法案》,直指谷歌、蘋果、微軟等十家大型互聯網公司,法案規定上述公司如要進行收購、合併等行為,必須事先通報歐盟。日本明確“如果某一公司收購或業務合併的規模足夠大,我們會對買方收購的過程進行反壟斷調查,特別是面向初創企業的收購”。美國發布的《數字市場競爭的調查》報告分析了谷歌、亞馬遜、臉書、蘋果(簡稱GAFA)四家互聯網巨頭的壟斷行為,指出過去十年四家公司累計進行的數百次收併購中不乏以扼殺式併購手段消除潛在競爭對手的案例。2020年12月,臉書被聯合起訴,指責其過去採用扼殺式收購行為收購instagram和Whatsapp,臉書或將被迫面臨剝離這兩個業務的懲罰。由此可見,扼殺式併購行為已經受到世界主要國家的廣泛關注並基本一致地採取嚴厲處置的措施,這將是今後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的重點。

  預判與防範平台經濟扼殺式收併購亟須政府有效作為

  文章認為,相較於西方發達國家,中國政府在平台經濟反壟斷領域尚處在探索階段,預防和防範扼殺式收併購行為的措施還不夠完善,亟須探索建立適合國情的反壟斷監管體系。總體來看,在包容審慎監管中對大型平台應強化監管、對中小平台特別是初創平台應弱化監管並強化服務保障,幫助中小初創平台快速成長,增強核心競爭力,切實提高中小初創平台抵禦大型平台的能力,杜絕平台經濟扼殺式收購行為的發生。

  第一,加強對扼殺式併購行為的事前監管。建立並完善平台企業經營者集中申報商談制度,研究出台《平台合併指南》,更加科學、系統的規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降低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適當提高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罰款以更好地起到威懾作用。嚴格審查大型平台的收購案,對於大型平台收購中小型初創平台,要嚴格按照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執行,綜合考量合併後對市場競爭局勢的影響。同時要深入調查涉及協議控制的經營者集中,預防扼殺式併購行為的發生。

  第二,賦予初創平台企業一定期限的特定權利。首先要構建權責對等的初創平台企業培育制度。對於初創中小型平台,政府應適當給予政策優惠,促進其快速發展,在享受權力的同時督促初創平台履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的責任。在保證中小平台能夠自覺履責的前提下,考慮在新興領域優先開放對中小平台的准入權,允許中小平台先於大型平台進入新領域,快速建立市場、培育客戶,確保中小平台有充足的發展空間,待時機成熟,再允許大型平台參與競爭。在現有領域,對初創平台施行短期內部分壟斷行為豁免制度,在初創企業起步階段,允許其採用低於成本價格銷售,保障初創企業能夠形成一定的市場影響力。同時,考慮到一些初創企業起步階段實力不足的情況,可以採用“限定主動併購時間”的措施,即在平台起步的一定時間階段內,允許初創中小平台間自由併購,提升初創平台規模,增強平台競爭力。

  第三,支持初創平台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在保障資金方面,應給予中小平台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平台經濟融資渠道,鼓勵商業銀行為中小平台企業進行融資,確保初創平台能夠籌得充足的資金參與競爭。在提升創新活力方面,建議設置創新獎勵機制,激勵初創平台主動創新,積極引導科研團隊與初創平台合作,增強初創平台的創新能力。在獲取資源能力方面,政府可以組織搭建數據共享交流平台,將可分享的合法數據上傳分享,彌補中小初創平台相較於大型平台在數據資源獲取上的劣勢。
  第四,暢通中小平台企業退出機制。傾斜是為了更好的孕育公平。政府應在堅持以競爭中立為導向、以適度幫扶為準則的制度框架下,建立暢通的市場化的中小平台企業退出機制,實現優勝劣汰。具體地,應盡快研究出台《平台經濟領域企業退出機制實施細則》,明確平台企業退出標準和退出程序,結合不同行業實際制定不同判定標準,科學合理判定接受政府幫扶的平台企業是否存在長期無創新、資源利用效率低等行為,對無法適應市場的平台企業,應停止繼續幫扶並做到嚴格退出、及時退出、有序退出,將政府的有限資源投入到最有價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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