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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召集人制不涉本地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21-04-02 16:57:38


  中評社北京4月2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接受有線電視專訪時指出,行政長官不會出任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委)主席,只有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適合擔任資審委的成員,退休法官並非合適人選。她強調,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相關制度屬中央權力,不涉及本地立法。\大公報記者 周宇

  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規定設立資審委,對參加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對於資審委主席及成員的人選,林鄭月娥表示,行政長官不會出任資審委主席,只有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適合擔任資審委的成員,但法官並不合適。

  資審委接觸國安資料不得外洩

  林鄭月娥解釋,資審委成員須得到中央信任,要確保做到公正、無利益衝突、無政治考慮,亦無懼被人“起底”、制裁,加上要向社會、向中央問責,“研究多項因素後,似乎得這一類人可以完全滿足,就是已經獲中央委任,按基本法、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一批主要官員。”她指出,資審委成員會接觸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資料,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這些資料不得外洩。由於退休法官不在機制之內,故無權查看相關資料,因此,退休法官並非資審委成員的合適人選。

  非所有參選人都需經資格審查

  對於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林鄭月娥表示,只有遇到罕有、難以處理的情況時才會啟用這個制度,可以說是“非常時期、非常手段,甚至形容為‘兜底’條款”。一般來說,先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如果無其他方案應對解決,便會啟動召集人制度。她強調,相關制度屬於中央權力,不涉及本地立法,因此“日後香港選舉法律不會見到有‘召集人制度’,亦不會見到有一個人物叫‘總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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