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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辦公室內與女記者性交3次 判決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3-24 14:48:29


 
  又被付懲戒人與Y女之LINE對話表示“我好像捅了很大的婁子…我要辭職了…因為我不小心把照片開成公開了…其實不是不小心…我…就是想要…妳…為妳自毀…夠不夠”。

  證人A女亦證稱:看到Y女與丁先生LINE聊天,有猜到他們關係很好,但不知道原來丁是Y女男友,直到2017年丁先生放出照片,蘋果報道後,大家就知道了等語。

  且Y女自106年3月3日起與被付懲戒人之LINE對話一再言及:因為該張照片,使得政壇、同業、助理等都在傳其是破壞家庭的小三,害嚴女與被付懲戒人分手,其好害怕,不敢去跑線,沒臉面對等語,被付懲戒人亦表示對不起Y女。

  此外,Y女唯恐另外拍攝之私密照外流,於106年3月3日請求被付懲戒人將私密照影片刪除,均有相關LINE對話在卷可稽。

  查Y女當時在某知名媒體工作,另有男友A男,而A男與媒體界也有相當淵源,有A女之陳述可佐;且被付懲戒人曾於102年10月間與嚴女訂婚(106年4月5日與嚴女結婚),為其所坦承,並有訂婚照片可參。

  以當時被付懲戒人擔任新聞局長且曾訂有婚約,其與Y女及A男均與媒體有關之身分、地位、工作狀況觀之,被付懲戒人在“臉書”上公開貼出該張照片,意欲挽回Y女感情之舉,難免會引起媒體放大檢視批判之效應,使民眾對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產生不良觀感,雖約10分鐘後即下架刪除,但仍遭人閱覽截圖,並致媒體界知悉被付懲戒人與Y女交往情事,造成Y女身心與工作之困擾。

  三、被付懲戒人為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依法承高雄市市長之命,綜理新聞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被付懲戒人既負責高雄市政府新聞發布與視聽宣導、記者會之舉辦暨國內外新聞界人士之聯繫與服務事項,自係媒體界所熟知及矚目之政府機關首長,其個人行止動見觀瞻,亦不待言。

  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階公務員,本應保持高尚品格,端正舉止,謹慎從事,避免有不當言行損及政府信譽與公務員形象,以符合人民之期待。竟任性而為,在新聞局長辦公室內與Y女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Y女並曾墮胎2次,又冒然在“臉書”上公開貼出與 Y女之親密合照,欲挽回Y女感情,所為放蕩不檢且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事證明確。

  四、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為主軸,主要目的在於維持政府體制之健全,矯正公務人員違失行為,維繫、穩固及確保公務秩序、提升行政效率,以深化維護公共福祉之整體利益。是於公務員同時被移送數違失行為之情形,在評價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責任時,應將全部情狀為通盤考量綜合判斷,予以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

  五、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明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 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應謹言慎行,維護個人與服務機關聲譽,倘公務員之行為放蕩不檢或草率輕忽,自與該條規定有違。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其行為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時係“直轄市”之新聞局局長,為政務人員,未能保持高尚品格,端正舉止,以回應人民之期許,竟恣意在辦公室等處所與Y女為性行為,又冒然在“臉書”貼出其與Y女之親密合照,使Y女擔心私密照外洩,產生工作困擾,其行為放蕩輕率,破壞公務員形象甚鉅,惟坦承其事並有悔意,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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