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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未經公證亦可作為證據采信
http://www.CRNTT.com   2021-02-28 14:17:58


 

  為了破解電子證據認定難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食品、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根據上述規定,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可作為“呈堂證供”。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法官提醒:一是注意保存證據。電子證據保存容易,但是也很容易篡改,必須要保存相關的原始記錄,如手機、電腦等載體。與原件一致的電子數據副本,或者直接是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均可以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二是形成證據鏈。電子證據雖未經公證,但與其他證據資料相互印證,或者通過電子簽名技術、人面識別技術、視頻影像技術等手段留痕,促使電子證據形成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可以強化電子證據的證明力。

  具體在本案中,原告何某保存的微信聊天記錄和原始載體(手機)的內容核實一致,並提供了原被告雙方的電話號碼、身份證以及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條原件等其他證據資料,與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即便被告王某未到庭且微信聊天記錄未經公證,法官仍確認雙方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係並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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