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雷鳴收受的另一筆賄賂來自曾某。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梅雷鳴接受曾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曾某在承攬三亞月川村棚戶區改造安置區建設項目中提供幫助。2018年春節前,曾某得知梅雷鳴想在海口買房的消息後,為感謝梅雷鳴在工程項目上的關照,並希望梅雷鳴能繼續幫助其承攬工程項目,安排司機唐某將裝有500萬元現金的白色泡沫箱送至梅雷鳴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的住處,梅雷鳴將500萬元用於歸還購房貸款及生活開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梅雷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68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應予嚴懲。同時,被告人梅雷鳴到案後已將受賄所得贓款全部退出,並自願認罪認罰,已預繳納罰金20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2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梅雷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已繳納200萬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3年11月12日止;退繳的贓款人民幣268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