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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http://www.CRNTT.com   2021-01-13 11:08:24


 

  醫院診斷認為,庾某某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右側眼眶骨折,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法醫鑒定,庾某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此後,庾某某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對侵權事實確認後,法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2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城市上空之痛”。對此,《民法典》將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新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的施行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旗幟鮮明地表達出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倡導公眾講文明、講公德,樹立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剛剛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保障文體活動健康有序開展,民法典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民法典》施行後北京市的第一起案件。

  案件中,原告宋先生與被告周先生都是羽毛球業餘愛好者,2020年4月28日,原告、被告等人在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比賽,比賽中,周先生擊打的羽毛球擊傷宋先生右眼。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由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醫藥費等損失,並認為,即使周先生不存在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

  而周先生認為,宋先生受傷前已連續參加三場比賽,其應知道自己是否適宜繼續參加比賽及其風險。且其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生活中,羽毛球運動中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民事糾紛不在少數。有律師表示,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對於在文體活動中受傷的案例,一般適用《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相關的司法解釋,但這些法律未做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處理方式也不同,有的會按照《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原則來處理,判決雙方都承擔一些責任,有的則會依據自甘風險的法學理論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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