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洪某為販賣生活物資從中謀利,多次打電話給某店新冠肺炎隔離點後勤負責人劉某,請其代為辦理車輛通行證及代購證。
在得知無法辦理後,洪某要劉某複印某店隔離點的車輛通行證、代購證及某農貿市場通行證供其使用。劉某在明知上述證件應由相關國家機關頒發,且只能由固定的隔離點、車輛、人員使用的情況下,仍答應了洪某的要求。劉某將該隔離點的《荊州市疫情防控車輛通行證》《荊州開發區疫情防控期間臨時代購員代購證》《荊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農貿市場生活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各彩印了一份交給洪某。後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所查獲的3份證件上的印文均不是蓋印形成。
荊州市荊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洪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劉某、洪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分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劉某、洪某願意接受處罰,對二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依法判決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洪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