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被告人宋玉有與劉建祥共謀後,使用上述公款中的人民幣16.18萬元購買佳能牌單反相機一套、和田玉材質玉器二件、第二套人民幣紀念册兩册、珐琅壺兩套,二人俵分。被告人宋玉有獲得物品價值人民幣13.34萬元,劉建祥獲得物品價值人民幣2.84萬元。2014年11月,因劉建祥調離該處,宋玉有與劉建祥共謀後,將上述款項中的18萬元俵分。其中宋玉有分得14萬元,劉建祥分得4萬元。
在受賄部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包括:2013年,被告人宋玉有利用其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具體負責管理新區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的職務便利,為海潤廣告公司在建設圍擋廣告業務上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經理徐某所送光大銀行卡一張(內存人民幣10萬元)。
2015年底,被告人宋玉有受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邳某某請托,利用其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服務公司總經理姜某,為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到天津市西青開發區泰達微電子小區的掃保業務,並向天津市濱海新區輕紡經濟區海晶市政環衛綠化有限公司總經理艾某索要該公司三台環衛車輛提供給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用於該掃保業務。後宋玉有以支付環衛車輛的租賃費用為由,分三次向邳某某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108萬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玉有利用其擔任濱海新區環境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具體負責環衛車輛的採購、驗收、付款以及農村垃圾收集、運輸項目的職務便利,為福建龍馬環衛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建龍馬)、煙台海德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簡稱煙台海德)、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聯重科)、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汽福田)、青島中集環境保護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青島中集)、深圳市龍澄高科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龍澄環保)等單位在環衛車輛招投標、中標車輛驗收、合同款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公司天津區域負責人送予的錢款,共計289萬元。
多家車企送錢,女銷售變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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