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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師虐童事件背後還有哪些漏洞
http://www.CRNTT.com   2020-11-21 10:00:15


 
  《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有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姚煒耀律師認為,如果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級別,直接可適用故意傷害罪。

  “幼師虐童,其所在幼兒園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道歉、心理治療費用、轉學安排等。”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婕表示,遇到此類事情,被侵害兒童及家長有權向執法機關控告報案以及申請法律援助、心理幫扶。必要時,家長和孩子要一起前往特定機構進行心理咨詢和疏導。

  她呼籲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包括社區、單位、學校等都要建立心理咨詢室,未雨綢繆,同時推廣執行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

  “幼兒時期的不良影響可能會伴隨孩子未來人生,歸根結底,源頭預防最重要。”李婕建議,幼教機構應該全面實行入職審查,同時加強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特別在農村基層,留守兒童多,因此需要村(居)委會等基層力量盡力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緊綳一根弦,防微杜漸。”

  姚煒耀強調,保護兒童不應只是“家務事”。虐童事件發生在幼兒園等未成年人集中場所,幼兒園作為教育服務方,因監管不力等原因導致兒童被傷害,依法負有賠償責任。“這給教育機構敲響警鐘,招聘人員時,除了‘考證’,應嚴格做好准入資格審查、職業道德評估等措施,也要進一步完善繼續教育、培訓考核”。

  在預防性侵犯罪方面,2020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宣布建立面向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准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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