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謹防揠苗助長把手機5G做成“夾生飯” 據
http://www.CRNTT.com   2020-11-05 08:58:08


  中評社北京11月5日電/《廣州日報》11月2日報道,連日來,各大運營商App將5G套餐擺放在焦點位置,4G套餐的辦理入口已失去影蹤。業內透露,運營商為了推廣5G套餐,悄然將低價的4G套餐下架,用戶如需要辦理4G套餐只能通過線下營業廳和電話客服。有部分地區運營商甚至直接將4G套餐下架。

  應該說,作為一種已經完全放開的5G手機業務,運營商制定怎樣的套餐、實行什麼樣的價格策略,只要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更大的便利,只要不違法違規,無疑都是他們的經營自由。然而,當消費者手機“被5G”時,卻應該引起我們的警惕。

  所謂消費者手機“被5G”,就是消費者在並非完全出於自願、不太知情,或使用條件不足等情況下,被開通了手機5G服務。目前來看,主要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在套餐提供上製造障礙,有意無意強迫消費者使用5G套餐服務。比如一些地方的運營商直接下架4G套餐,只保留5G套餐,讓消費者沒得選;一些運營商5G套餐無法改回4G;再如在辦理的便利度上,4G大大遜色於5G,甚至表面是4G業務的辦理頁面,但真正點開後,顯示的卻是所謂的5G優惠業務,明裡暗裡誘導消費者使用其5G業務。而5G套餐,普遍比4G套餐貴很多。

  二是名為5G手機業務服務,但實際上消費者可能根本無法享受。據統計,2020年前三季度,僅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兩家的5G套餐用戶數目加來就超過1.7億,但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9月的運營數據指,今年前9個月國內市場5G手機累計出貨量1.08億部,再加上去年國內5G手機的出貨量1376.9萬部,合計出貨量僅為1.22億部。這就意味著,目前有6000多萬的5G手機用戶使用的還是4G手機,而4G手機不可能真正享受5G服務,也就是俗稱的“被5G”。但不管是哪一種,也不管出於哪種考慮,運營商不管不顧極力強推手機5G套餐,都有一種“揠苗助長”的味道。

  先說第一種。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等。廣告法則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顯然,不管是運營商只保留5G套餐讓消費者沒得選,還是在辦理業務的難易度、頁面的顯示上動手腳,都違反了誠信、便利、明示、不得欺騙等原則,涉嫌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5G套餐交易,牟取更多不應該的利潤。

  再說第二種。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運營商讓使用4G手機的消費者開通5G業務並收取相應費用,顯然是難言公平交易,也應該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5G是我國一項後發先至的先進網絡技術,目前我們有一定條件也有一定急迫性快速發展這一技術。但問題是,任何技術的發展推廣,都應該建立在便利、公平、透明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基礎上。否則,所謂的極速推廣就失去了強大根基。換句話說,消費者“被5G”損害的不只是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恐怕還有我們手機5G產業的長遠健康發展秩序。

  磨刀不誤砍柴功。不管是從維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還是從確保手機5G技術的長遠健康發展考慮,有關方面都要不斷夯實手機5G技術發展的基礎條件,及時對目前消費者手機“被5G”現象說“不”,謹防運營商揠苗助長把手機5G技術做成一盤“夾生飯”,給行業發展留下多重隱患。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餘明輝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