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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火“雙11”,平台責任要跟上
http://www.CRNTT.com   2020-11-04 08:29:17


  中評社北京11月4日電/今年的“雙11”比往常來得要早一些——早在10月21日凌晨,天貓就開啟了今年“雙11”預售,全國的消費者“寶寶們”紛紛守著李佳琦、薇婭等人的直播間搶貨。

  幾天後,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的全國網絡市場監管部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宣布開展2020網劍行動,重點任務包括落實電商平台責任、規範直播“帶貨”等網絡經營活動秩序、依法懲處直播“帶貨”等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14個部門聯合重拳出擊,背後是直播“帶貨”亂象叢生。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國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關投訴舉報2.19萬件,同比增長479.60%。而且,直播相關投訴舉報數量排名前五的企業,均為頭部電商平台及短視頻平台,顯示出平台雖然享受了直播“帶貨”的紅利,卻沒有承擔起應承擔的責任。

  今年3月份,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滿意度在線調查報告》顯示,使用淘寶直播的消費者占比高達68.5%,其次為抖音直播及快手直播,使用用戶占比分別為57.8%和41.0%,排在後面的依次為天貓、京東、虎牙、鬥魚。

  平台本應扮演消費者權益保障的關鍵角色。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和先行賠償責任,以此來保障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受到損害時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電子商務法並未直接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屬於平台經營者,使得直播“帶貨”在沒有法律法規約束下“狂飈”,進而影響了消費者體驗。特別是直播銷售“播後即焚”的不可回溯性,更讓直播間成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高發區。

  針對這些問題,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新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明確“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責任”,並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利用網絡直播開展的網絡交易活動提供回看功能。

  明確“網絡直播”“網絡社交”兩種電商新業態、新模式屬於電商範圍,並進一步確定了監管規則,有助於這兩類電商模式的合規經營,以及整個細分行業領域的健康、快速發展。希望相關平台與主播們能夠以實際行動消除消費者的顧慮,讓消費者能夠在質量有保障、售後有擔當的直播間裡放心“開搶”。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佘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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