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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法官判詞有失偏頗
http://www.CRNTT.com   2020-11-01 10:43:27


  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去年8月31日港島區發生暴動,七人被控於灣仔及銅鑼灣一帶參與暴動,昨日區域法院法官頒判詞裁定,七人暴動罪名均不成立。事件在網上引發爭議,有法律界人士直言判詞有失偏頗。

  案發於去年8月31日,灣仔等多區有人堵路及縱火,有人在軒尼詩道焚燒路障。七名20至27歲的被告,包括餘德穎、莫嘉晴、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簡家康及梁雁彬,被控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

  官指帶防護裝備“見證歷史”

  法官沈小民昨頒下書面判詞稱,控方的主要依據是各人被捕地點,穿黑衣,多數人戴口罩、手套等裝備。但警方拘捕時,非法集結引申的暴動已結束,不能排除被告剛到來,未及參與暴動便被捕。他亦稱,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無嚴重人命傷亡,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希望親身見證。有關人士若不希望被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他們明白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故帶備防護裝備亦無可厚非。

  對於被告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沈小民稱,控方不能證明逃跑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有可能是有其他原因,例如響應警方警告而離開。至於龔梓舜同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沈小民認為,警長描述事件的經過與影片未能脗合,控方亦無獨立證據顯示這些武器的來源,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控方提出暴動罪不成立,考慮用非法集結罪作為交替控罪。但沈小民認為邏輯上說不通,因為按控方案情,被告被捕時,原先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既然法庭認為他們無參與暴動,亦不可能達至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本身是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鬆年形容有關判詞“似是而非”,因為當時是暴動場合,有環境證供可令人合理懷疑被告到現場的動機,應該要求被告解釋事件的前文後理,而非想理由幫其開脫,例如到場是為了見證歷史時刻的說法,便很難讓人信服。他形容判詞應像硬幣一樣“有公亦有字”,顧及雙方面證供,而不是一面倒,否則最終得出的結論便會有失偏頗。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質疑,正常人家中會否認為8.31暴動是一個歷史時刻?還是說,這暴露了沈官認為這是歷史時刻?

  律政司回覆查詢時表示,正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對於同案中的社工陳虹秀早前獲撤銷暴動控罪,律政司表示,已經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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