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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繼承應落實無差別待遇
http://www.CRNTT.com   2020-10-26 08:32:15


  中評社北京10月26日電/近日自然資源部官網掛出一則答覆,稱城市戶籍可以依法繼承在農村的宅基地,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在此之前,筆者甚至不知道農村宅基地不允許城鎮戶籍後代繼承,原本認為,農村出生的子女,天然就有繼承房產的正當性,不受戶籍所限。比如某人在城裡買了房,其子女就有天然的繼承權利,不會因戶籍而有所差別;不能說某個城裡人有個後代是農村戶口,這個後輩就不能繼承父母在城裡的商品房。

  這個官方答覆,已是巨大進步。因為根據現有的土地管理法規定,非集體組織成員不能受讓及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進城落戶後,可以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但也只能退給集體組織,或者集體組織成員,而不能隨便賣給城裡人。現在很多地方拍賣農村房產,上面也會標注只允許該村村民參與,也就是這個原因。

  即使有了繼承權,其實隱含的權利還是有所不同,據了解不少地區出台政策,只有農村戶籍者才可以申請翻蓋房屋,超過70歲的農村戶籍者也沒權利翻蓋房屋,也就是說,城市戶籍繼承者如果農村戶籍親人去世,或者親人年齡太大,連在農村翻蓋房屋的權利都會喪失,所以有城市戶籍者趁父母還符合條件,抓緊時間翻蓋房屋。

  之所以會出現這個現象,是因為農村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都是集體所有。這也是我國城鄉二元體系根源之一。現在城鄉戶口流向是單向的,農村戶口可以很方便轉為城鎮,城鎮戶口卻很難轉為農村,主要是因為農村戶籍者,名義上都擁有一筆共有資產,理論上,轉出一個成員可以增加剩餘人員的資產,轉入則會稀釋,所以當地村集體也並不歡迎外地人轉入。

  前些年考上大學的學生,戶籍一旦遷出,村中就會將其耕地扣除,因為他戶籍已不在村中,不再歸屬於村集體,自然不應該享有村集體資產。不過筆者後來詢問農村問題專家,政府規定30年承包期後,耕地不能再重新分配。這說明,村集體(或者其下屬的生產小組)作為一個團體,有動力扣除遷出者的土地、宅基地,以增加現有成員的資產。

  這就是為什麼政府會出台30年超長承包期政策的原因:為了在土地集體,和實際支配使用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既不碰現有體制,又能穩定預期,讓農戶更安心。

  關於宅基地繼承的官方答覆,和耕地30年承包期,沒有什麼不同,都是為了照顧實際情況、緩和矛盾的臨時舉措。

  宅基地一直是敏感問題,不少宅基地已閑置,卻無法盤活,不少地方政府希望促進流轉,讓它變得像耕地一樣。10月15日海南公布了《關於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通知,鼓勵農戶自行通過協議將閑置宅基地或閑置農房流轉給經營者,或將閑置宅基地統一流轉給村組織,由村組織自行經營或對外招商經營。

  一個村子將最基本的土地資產捆綁在一起,平均分配浮動擁有,會造成不公,比如有成員轉為城鎮戶籍,就在理論上喪失土地所有權。根本之策,還是讓財產,可以一次性落實到具體成員頭上,就像城市居民可以完全擁有住宅一樣(當然土地依然是國有),農村戶籍者可以切實擁有自己的資產。

  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餘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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