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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和民企如何實現戰略性組合?
http://www.CRNTT.com   2020-10-07 09:09:57


  中評社北京10月7日電/日前,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四次會議,會議提出國企民企要相互配合,推進兼並重組和戰略性組合。國企和民企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兩個支柱,均不可或缺,而實現二者的戰略性組合,能夠使二者相互借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環球時報發表北京師範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文章表示,戰略性組合的核心是“融”,對於國企和民企的戰略性組合來說,“融”的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而且這種混合一定是實質性混合而非形式化混合。就是說,並非國企中有民資股份,或者民企中有國有股份,就是混合。

  文章指出,實現戰略性混合,一定是國企和民企形成“心心相印”、難以分割的整體,這需要以下制度設計:

  一是要以平等保護為核心,不要片面強調國資控制。國企混改本質就是要吸收包括民資在內的社會資本,而能夠吸引民資加入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他們,尤其要給予他們與國資平等的權益保護。片面強調“以少量國有資本控制更大量社會資本”的觀念可能會使民資對參與國企混改產生擔憂和抵觸心理。國企混改中國資控股並不是一些民資所擔心的,他們擔心的是自己作為中小股東的權益不能得到公平地保護。據我們評估,在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中,2019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指數平均只有52.14分,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53.28分,整體水平還有待提高。顯然,對民資權益的平等保護直接關係國企和民企戰略性組合的成功。

  二是國企和民企的資產交易要透明化和市場化。國企民企進行資產交易時,價格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國企混改中有按成本重置交易的規定,這往往會導致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價格,尤其是出現一些不良國資價格高於市場價格,優質民資價格低於市場價格,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優質民資參與混改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如果國有資產在交易時價格過低,也會有人認為是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是轉移國資。基於此,國企和民企的資產交易,一要保證交易信息的透明化;二要保證充分競價和市場化,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資產交易價格應該是合規的,以除各方疑慮。

  三是要保障混合企業董事會決策的獨立性。國有控股下混合企業的董事會儘管吸收了民資股東,也給予了充分的話語權,但是混合企業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有流於擺設的現象。在混合企業,由於每個董事背後都站著某個股東,各個董事之間彼此不是合作關係,而是互相監視的關係,很多好的市場機會因此而喪失。因此,必須明確,某個人一旦成為董事,就應該拋開代表某個股東利益的狹隘觀念,應著眼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進行獨立的、科學的戰略性決策。從長遠考慮,則要在建立透明的經理人市場情況下,更多地由這種市場上選擇的職業經理人擔任獨立董事,這對於實現董事會的獨立性至關重要。況且,混合程度越高,越要保障董事會決策獨立性。

  四是真正實現董事會從職業經理人市場獨立選擇高管人員。目前國有控股混合企業高管的選擇,儘管形式上由董事會聘任,但實質上多由國有大股東派出或行政任命,這一方面沒有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容易導致無人對選錯人承擔責任的局面。如果國企和民企要實現戰略性混合,就應該允許董事會獨立地、公平地從職業經理人市場中選擇有能力、重誠信的高管人員,而選擇的範圍也可以包括成功的民營企業家,他們也可以公平地競聘國有控股混合企業的總經理和其他高管人員。同時,董事會必須對選錯人獨立承擔責任。

  實現了這些制度設計,才能實現國企民企真正的戰略性組合,為國民經濟發展發揮最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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