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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倘開罰歐陽娜娜就有“違憲”之虞
http://www.CRNTT.com   2020-10-01 11:25:45


  中評社香港10月1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儘管民進黨當局發出各種恫嚇,但歐陽娜娜、張韶涵卻仍不屈服,如期參加中央電視台昨晚播出的《中國夢•祖國頌——二零二零國慶特別節目》的演出。其中歐陽娜娜與任達華、惠英紅等香港明星,及澳門歌手麥嘉欣,以及內地藝人合唱一曲《我的祖國》。因為她知道,自己不但是有強大的祖國在為她撐腰,而且即使是按照台灣方面的法律,她的行為也不違法。相反,如果民進黨當局敢於對她“開罰”,那就有違反台灣地區的“憲法”的嫌疑。

  實際上,台灣地區的“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文藝演出及創作的自由,也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民進黨當局不是為了紀念“台獨烈士”鄭南榕,而創立了一個“言論自由日”嗎?怎麼在實踐執行上,台灣民眾有鼓吹“台獨”的自由,卻沒有歌唱祖國的自由?因而偏就是如此,佐證了民進黨是“台獨政黨”,蔡英文的所謂“遵守憲政體制”是假的,因為台灣地區現行的“憲法”規定,“固有疆域”包括了中國大陸,歐陽娜娜歌唱的祖國,也包括台灣地區在內。台灣地區的“憲法”強調“比例主義”,民進黨當局要褒揚鄭南榕而開罰歐陽娜娜、張韶涵,就顛覆了比例。倘擴延開去,民進黨當局為了鑽進各種國際組織以至是聯合國,挖空心思採取各種措施,包括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進行“國內化”,並聲言要將實施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報告”送交聯合國秘書處。不要說,聯合國秘書處“睬佢都傻”,就說是民進黨當局在撰寫該“報告”時,敢把其打壓歐陽娜娜的言論自由及工作權的情況寫進去嗎?

  台灣地區的“司法院大法官”,曾經多次對“憲法”第十一條的“言論自由”,作出解釋,指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其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這些“釋憲文”的理由書都指出,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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