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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過失犯罪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開除
http://www.CRNTT.com   2020-09-16 15:06:09


 

  四、對國有企業人員的處理。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相關解答意見規定,對企業職工,包括其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以及宣告緩刑的,一般可不予開除。該條例於2008年被廢止後,對行政機關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被判處刑罰的,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開除處分;對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國有企業人員被判處刑罰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企業內部懲戒規定處理,並非一律解除合同。

  從給予被判處刑罰的公職人員紀律處理的歷史沿革看,呈現三個明顯特點:一是從分類處理到統一標準。此前,對公務員的紀律處理嚴於非公務員,對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中行政機關任命的公職人員的紀律處理,嚴於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政務處分法》施行後,從表述上統一了標準和尺度。二是保留公職程序日益嚴格,《政務處分法》施行後,明確需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三是保留公職的條件日趨務實合理,從“有條件保留公職”到“一律開除公職”,再到“原則上開除、特殊情況可保留公職”,體現了對政務處分更加審慎的立法態度,確保處理結果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要求。

  此外,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政務處分法》確立保留公職情形,實現與保留黨籍情形的銜接,有利於黨紀政務處分的平衡。

  過失犯罪後保留公職建議重點把握的問題

  一、必須是過失犯罪。相對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且不少過失犯罪系缺乏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別是對有受害人的過失犯罪來說,在犯罪人員認罪悔罪、賠償損失後,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有效減輕社會危害性。

  二、必須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罰相比,此類刑罰屬傳統觀念中的“輕刑”,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有條件保留公職可以釋放較好的執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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