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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要有自我改革的勇氣
http://www.CRNTT.com   2020-09-14 11:06:14


(圖片來源:網絡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據大公網報道,被指“立場偏頗、判決不公”的裁判官何俊堯,再次以“警方證供不可靠”為由,判涉黑暴被告無罪釋放。“警方抓人、法官放人”的一幕又上演,這是香港司法的恥辱,也再次印證了“烈顯倫之問”:香港法院助長街頭混亂!

  去年十一月二日,中環一帶有黑衣人聚集,警方驅散時拘捕多人,包括一名17歲中學生,他被搜出藏有雷射筆及噴漆,被控有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案件昨日由備受爭議的何俊堯主審。何官指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噴漆只是平常之物,警方未能舉證被告有使用該工具的不法意圖。何俊堯更質疑,現場有不少人手持長型硬物,為何警方只鎖定被告?他認定警方證供不可靠,裁決被告的兩項控罪不成立。

  誠然,雷射筆及噴漆都是平常之物,可作非法及合法之用,但在當時的暴亂現場,作暴徒打扮的被告除了用雷射筆照射警方眼睛及用噴漆毀壞公私財物,還會作出其他的用途嗎?何俊堯不可能不知道這些基本道理,但他在裁決時仿彿忘記法官身份、變身被告的“辯護律師”。

  按照此案判決的邏輯,警方一定要等到殺人犯拿刀將人砍死、強姦犯作案成功,才能將之拘捕,否則無法舉證其有犯罪意圖?今後,法律上還會有“防範及制止犯罪”一說嗎?這令人聯想起近日有匿名信舉報在7月3日司法機構的講座上,有法官就黑暴案提供指南:“除非有十分穩妥證據定罪,否則可以疑點利益歸被告將其脫罪”。而所謂“疑點利益”,如今都成了無罪釋放的理由。

  何俊堯作此判決並不令人意外。他過去處理的涉黑暴案,被告要麼無罪釋放,要麼輕判了事。在一些人眼中,警方似乎都是“不誠實的證人”、“以一個大話冚另一個大話”,而被告則是“未來的社會棟樑”、“要留有用之身”。無怪乎有人認為,有何官在,“手足”大可放心!

  司法系統常標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惜,法官內部都未必平等。法官郭偉健被指同情“藍絲被告”後,立即被勒令停止處理相關案件,而何俊堯一再放生黑暴被告,不僅可以繼續處理相關案件,更獲得加薪晉級。有報道指,何官將上調高等法院,出任“刑事案件排期官”,月入增加六至八萬元,令人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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